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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强拆的依法维权之道

近些年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虽然被《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所取代,但在实际工作中非法拆迁时发生,引起了诸多社会矛盾。这个客观情况却长期不为人们所正视。

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二批“征收拆迁典型案例”,正视“在不动产征收当中最容易出现片面追求行政效率而牺牲正当程序,甚至不作书面决定就直接强拆房屋的事实行为也时有发生”的问题,并指出:“直接强拆行为会给公民寻求救济造成困难”,“法院不宜简单以原告举证不力为由拒之门外,要格外关注诉权保护”。对此,我予以充分肯定。

此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遭遇到非法强拆,要运用行政诉讼这个手段维权,在到法院起诉时就有一个证明谁是适格被告的问题。如果法院不实事求是,“这个谁拆了我的房子”的问题便成为制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诉权以维护合法权益的主要障碍。因此,在拆迁维权的诉讼当中,当事人首当其冲的举证责任是:谁拆了我的房子?如何来证明是政府拆了我的房子?这个问题本来不是问题的问题,却在司法实践中成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维权的重要障碍。

对此,我们在代理中发现当事人房屋被强拆,如果政府及其强拆者不出示法律文书,为解决到法院起诉可能面临一个需要证明谁是被告的问题,给当事人的建议是及时向公安机关书面报案,由公安机关予以书面答复。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是政府强拆,那么我们就以此为依据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公安机关不答复,那么我们就以公安机关为被告,告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这一招在多数情况下能行得通,有力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我们总结出的向公安局报案这一招,在有的地方因为司法环境不好也行不通。我曾经在同一家中级法院前后隔一天拿到两份判决书。前一份判决书认定公安机关没有怠于履行职责,因为是政府组织的强拆,公安机关没办法去制止。第二份判决书是认定不是政府强拆,而是村民自发的行为,在现场被指认指挥强拆的政府领导只是去遛弯路过。虽然该案经过努力,最终得到了解决,但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以及对司法机关的怨言。

对于司法实践存在的这些问题,最高法这次表态是清楚的。一是规定在行政执法不规范造成相对人举证困难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宜简单以原告举证不力为由拒之门外,在此类案件中要格外关注诉权保护。二是规定,发生强拆事实行为是否系行政机关而为,人民法院应当从基础事实出发,结合责任政府、诚信政府等法律理念和生活逻辑作出合理判断。

在上述问题上,更重要的是政府应当依法行政。那种未经法定程序并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的强拆情况本就不应该发生。一旦发生,不仅仅是要判决确认违法,还要判令给当事人以不低于市场价的赔偿并建议有关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经济乃至刑事责任。若是如此,方能扼制住时常发生的非法拆迁之歪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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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才亮

王才亮

1034篇文章 3年前更新

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 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作为全国拆迁和征地专业律师所,我们始终不会忘记我们的社会责任!我还是那句老话: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但一定是人们一天一天建成的。中国法治的长城不是一个人所能建成,但一定是一个一个的人共同努力才能建成! 我们衷心感谢朋友们的信任和支持。 新址:北京市宣武区太平街6号富力摩根中心E318室 电话:010-59361446、59361447、59361448、59361449、59361450、59361451 我的 邮箱:cailiang329@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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