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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北京晚报报道:6月4日,国航、东航、昆明、祥鹏、西部等多家航空公司发出通知,国内航线将于5日0时起复征燃油附加费,费用为10元。这是在2015年取消国内航线燃油附加费之后的再次征收。

       读完上述报道,让我大脑短路了三分钟。什么原因?转过弯来,这里存在一个法律问题。

        据报纸文章介绍,“燃油附加费是指航运公司和班轮公会收取的反映燃料价格变化的附加费。2000年我国开始对国际和国内航线征收燃油附加费,费用约占机票全价的10%-25%范围内起伏。2015年2月5日国内航线取消了燃油附加费。”

        看了网上支持征收燃油附加费的文章,他们洗地很辛苦,但都应该回课堂去补一下法律常识课。人们需要重视上述说法中存在的两个矛盾:

        第一,谁收这个燃油附加费?从文章上看航空公司来收。航空机票执行政府指导价还是市场价?油价上涨带来成本上升,航空公司当然可以提价,而且是应该计入机票,乘客愿买愿坐飞机即可,为何要搞附加费的名目?何况企业哪来的征收权?

        第二,文章又说:“2000年我国开始对国际和国内航线征收燃油附加费,费用约占机票全价的10%-25%范围内起伏。”这看上去是政府收费了。既然是政府征收,又为什么让各家航空公司来公告却不表明政府决定征收的依据呢?

       根据《立法法》第八条的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七)民事基本制度;

  (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九)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注意!按第(六)项的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属于必须制定法律才能实施。这个事情在理论上属于法律保留原则的范畴。

  法律保留原则是指行政行为只能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作出,法律没规定的就不得作出。也就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不能任意作出,只有在立法机关对该事项作出了规范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才能按照法律的规范作出相应的行政行为。该项原则的实质在于要求行政权的行使必须在全国人大的监控之中,没有全国人大的同意行政权就不得行使。它既体现了立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也体现了行政权的民意基础。

  朋友们都还记得十年前,《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的违法违宪问题受到了普遍质疑。原因就在于作为行政法规不能规定强拆民房。于是全国人大根据《立法法》第九条的规定,修改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并在该法新增第六条 ,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于是,国务院2011年出台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使房屋征收有法可依。

         鉴于上述,我对这次征收燃油附加费的做法是否与法律保留原则相冲突存疑。钱分摊到每个乘客虽然不多,但在全国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我们希望这个钱收得合法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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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才亮

王才亮

1034篇文章 3年前更新

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 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作为全国拆迁和征地专业律师所,我们始终不会忘记我们的社会责任!我还是那句老话: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但一定是人们一天一天建成的。中国法治的长城不是一个人所能建成,但一定是一个一个的人共同努力才能建成! 我们衷心感谢朋友们的信任和支持。 新址:北京市宣武区太平街6号富力摩根中心E318室 电话:010-59361446、59361447、59361448、59361449、59361450、59361451 我的 邮箱:cailiang329@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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