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国家解决被废止的长沙市政府
21号文件所造成征收拆迁遗留问题
紧 急 报 告
长沙市人民政府于2009年7月1日施行的长政发[2009]第21号文件《长沙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规定》(以下简称《21号文件》)属地方性规章文件,是一个夺去被征收拆迁人无数生命和财产的违法、抗法的文件。在实施《21号文件》长达两年多来的违法暴力强制征收拆迁中,造成被征收拆迁人房屋、财产被毁;被征收拆迁人被逼跳楼、自焚、上吊、服毒等死亡;被殴打致伤致残;被拘捕、关押、送劳动教养等一系列违法征收拆迁事件
为此,长沙市被拆迁群众坚持了长达两年多的举报和上访,向党中央、国务院、湖南省等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及司法机关呈报了《请求依法撤消及废止长沙市政府违法颁布的21号文件的报告》。根据2011年3月24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关于加强监督检查 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督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清理现行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该废止的予以废止的精神,长沙市人民政府于2011年 10 月18日在《长沙晚报》公布废止了《21号文件》。
然而,《21号文件》所造成的一系列违法征收拆迁遗留问题至今没有得到妥善解决。而且2011年 10 月18日公布废止的日期却是2011年1月21日,事实证明《21号文件》被废止以后,直至10月19日以后还在二纺厂、荣湾镇等拆迁片区继续以《21号文件》在实施违法征收拆迁,严重侵害被征收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一、《21号文件》实施所造成的遗留问题
在实施《21号文件》违法征收拆迁的日子里,长沙市大量的老城区被强征强拆成了一片废墟;大批的古建筑被毁掉;大量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使用寿命内的公民合法的房屋被视为棚屋、危房、违法建筑而强制征收拆除,造成环境污染及资源浪费。
在实施《21号文件》违法征收拆迁的日子里,城市中心贫民生活的土地被富人与政府强占,成了富豪的领地和乐园,而成千上万的贫民被强制迁到城市边远的荒郊野地。而且对革命老人也不放过。仅举一例,可见何等惨无人道!
家住天心区西湖社区的抗日老战士张杰,已年过八十多岁,1945年从山西南下湖南,获得过“抗日战争胜利60周年纪念章”,张杰老两口的住房位于市工商银行钢混结构的七层楼房,楼房建于1990年,是一个环境优美、有老干活动中心、幼儿园、车库的独立小区,紧邻购物便利的商业步行街,近有方便锻练休闲的杜甫江阁。然而,2009年10月,一纸征收拆迁公告,将该小区近十多年建成使用的楼房,均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且在合理的使用寿命内的合法建筑认定为棚户,要强制征收拆迁。征收拆迁指挥部采用高音喇叭从清早到晚上12时不间断的播放强拆宣传文件口号,采用堵塞门锁眼、剪断电线、损坏水管、破坏煤气管道、造成停水、停电、停气;倾倒渣土封堵小区院门及幼儿园大门、倒大粪封路封门、对张杰老人房屋砸窗打玻璃、房顶打洞,从洞口往床上倒水、倒机油、纵火、等手段逼迫老人签协议。张杰老人身患冠心病、高血压、风湿病等多仲疾病,经不起如此折腾而住进了医院。2011年5月13日下午,拆迁指挥部、城管、法院近百人对张杰老两口房屋实施强拆,在不通知其亲属的情况下,七、八个强拆法官强行将张杰78岁的妻子李林老人架离住所,塞进一辆车中,两个法警按住老人的胳膊,卡住老人的喉咙,途中将老人丢弃在雨花区王家冲一间民房内,押送人员扣留了老人呼救的电话,不许老人接听拨打,老人已处于休克状况,无人急救,被群众发现后报警,押送人员乘机离开民宅,老人被群众送往市第三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为突发性脑梗塞,至今仍在治疗。
在实施《21号文件》违法征收拆迁的日子里,长沙市各级政府名正言顺的利用《21号文件》实施商业利益大规模拆迁,而且再不要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在法院判决中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认定“政府对个人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行政征收不需要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城市中心市民祖祖辈辈居住的黄金地域就这样被政府与开发商强行霸占,成了富豪的领地和乐园,而成千上万的贫民被强制迁到城市边远的荒郊野地。绝大多数被征收拆迁人遭受到上如惨无人道的违法、野蛮、暴力强拆及人身伤害;绝大多数被征收拆迁人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及诱发疾病等经济损失均未给予赔偿及补偿。
在实施《21号文件》违法征收拆迁的腥风血雨中,被征收拆迁群众被逼跳楼、自焚、上吊、服毒、诱发疾病等死亡人数上百人之多,仅2010年5月,岳麓区一个月就逼死四人,其中一人跳楼身亡,一人上吊自尽,一人服农药自杀,一老人活活气死在拆迁指挥部,惨不忍睹,灭绝人性!
岳麓区政府抽调800多名干部直接参与岳麓滨江新城项目房屋拆迁活动,开展“百日拆迁攻坚活动”,组建5个“青年突击队”,违反国务院“拆管分离”的规定,为开发商征收拆迁保驾护航,将数万户被拆迁户及数百家企、事业单位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权低价征收拆迁,强制采用单一的货币补偿方式,威逼、引诱、哄骗老人们在协议上签字画押,等到老人们明白补偿的钱买不起房子时,就心急如焚,老泪纵横。造成绝大多数老人无法承受这巨大的干扰和心里压力,日夜烦燥不安、担惊受怕、气病交加,在贫困与疾病中挣扎,诱发各种疾病,相继离世。仅国企长沙船舶厂在“百日拆迁攻坚活动”期间,国有职工全长林、杨合林等十多位老工人及家属相继含恨去世。
岳麓区56岁的黄建华老人2010年5月25日,被强迫在拆迁协议上签字后上吊自尽,留下遗书:“房子已(被)政府抢走,小金、小肖(拆迁指挥部工作人员)抢(抱)着我扦(签)子(字),所以我无路可走”。表达了被强迫签字后以死抗争的怨恨。
岳麓区民女李秋香多次讨要征收拆迁补偿款未果,被逼于2010年10月16日当着拆迁官员的面服下农药甲胺磷自杀身亡,不但无人制止,反而鼓动喊叫“怎么不喝呀!喝呀!”死后又遭遇拆迁指挥部争抢其遗体,真是连死人都不放过。如同岳麓区朱云贵老人因反对强拆他家的房屋,站在八层楼顶欲跳楼阻止强拆,一两百名城管、公安和法院强拆人员及多名目击者目睹岳麓区法院法官蔡亨生向朱云贵老人喊话,“有胆子就跳”,并帮助倒数“一、二、三”......朱云贵老人被逼从八层高的楼顶跳下身亡。
天心区市民杨铁诚夫妇二人 2009年4月30日遭遇强拆,被逼点燃汽油与液化气而爆炸身亡,爆炸的气浪将遗体冲到街上,骨肉四溅,血染家园。
芙蓉区七十五岁的文春祥老人,历经九个月的断水、断电的精神折磨,威逼恐吓,2010年5月1日死于断水无电的家中,从黑暗走向永久的黑暗,断水电就是断人命啊。
岳麓区七十多岁的姜运国老人2010年10月12日,目睹房屋被执行强拆的黑社会人员纵火烧毁,气病交加死亡,临死时在手心写下一个“拆”字,留下了只有一个字的血泪控诉。
因此,有关政府与开发商应当依法承担在违法暴力强制拆迁中造成被征收拆迁人非正常死亡、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对触犯刑法的,应当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在实施《21号文件》违法征收拆迁,毫无人权可言的强权下,依法维权的被征收拆迁群众被公安警察殴打、抓捕、拘留、送劳动教养多达数百人之多。长沙被征收拆迁市民王跃辉、李沙娜等21人因《21号文件》违法征收拆迁而无处申冤,多次赴北京上访,直至告状无门,走投无路,集体跪在天安门广场的国旗下。地方政府官员不但不妥善解决《21号文件》违法强制征收拆迁的遗留问题,反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于2011年10月10日,将被征收拆迁访民王跃辉、李沙娜等21人决定强制送劳动教养一年及一年六个月。这样一群爱国、爱五星红旗的中华苦难的血性儿女,却被长沙市的政府官员不需要通过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不需要通过人民法院开庭审判,就以“劳动教养”的名义,剥夺了他们长达一年半的人身自由!长沙市政府《21号文件》赋予了强制征收拆迁官员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权力,老百姓哪里还有伸冤说理的地方?!
长沙开福区女村民李香因房屋被强拆而多次上访维权未果,多次被关押及拘留导致劳累流产,被接访人员送到北京医院住院手术抢救治疗。2011年7月20日,湖南省纪委信访室陈树强主任打电话给李香去拿公函,李香的丈夫李颂明去拿时, 这位省纪委信访室主任对李香的丈夫说,要相信他.这次会解决问题,要其将一份公函送给开福区纪委书记. 李香的丈夫不放心,在途中一看公函内容竟然是“上北京去可以拘留一下”!
更让人愤怒的是,2011年9月30日,发生了长沙驻京办事处的工作人员李世永深夜2时爬到被拆迁女访民黄十妹的床上强行搂抱猥亵,企图强奸,被女访民黄十妹惊醒后大声呼救而制止,黄十妹为了杜绝这种对上访女同胞性侵害的行为再次发生,公开在网络发帖揭露长沙驻京办事处的工作人员流氓猥亵女访民的行为。并向上级部门申诉,至今未见查处结果。
长沙被拆迁市民上访申冤难,难于上青天!追其根源,是长沙市政府《21号文件》违法强制征收拆迁造成的。被拆迁市民上访的目的,是请求制止长沙的违法征收拆迁,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尊严,维护被征收拆迁公民的合法权益。长沙市政府应当善待百姓,即便百姓上访有过激言行,但绝无任何制造混乱,破坏社会秩序的违法故意,应重在妥善解决《21号文件》造成的遗留问题,而决不能把百姓逼上绝路。
在实施《21号文件》违法征收拆迁的腥风血雨中,被征收拆迁人房屋被强制拆除后,至今未依法补偿与安置。其中由《21号文件》设置的一个最大障碍就是只能货币补偿,没有产权置换、就地安置,剥夺了被征收拆迁人依法享有自主决定产权置换、就地安置的选择权。而货币补偿的钱在原地根本就买不起房、装修不起房,住不起房。特别是国有企业职工居住自管公房每平方米拆迁补偿费仅1000至2000余元,而同类地区购房价高达6000至10000余元(还是毛坯房),更无钱装修及缴纳物业管理费。而且绝大多数贫民被迁居到交通、购物、就医、上学均十分困难的边远地区,造成生活与生存更加困难。
在实施《21号文件》扩大到将长沙市失地农民赶上楼,成为没有生活来源的“伪居民”的突出遗留问题中,我们发现,一方面是农民失去土地,没有生活来源,成了被赶上楼的“伪居民”;一方面是将长沙市各级政府与开发商大量征收、屯积农田土地,长期闲置荒芜,非法倒卖牟取暴利。
如长沙市开福区新港城项目涉嫌以牟取暴利为目的,非法倒卖1000余亩农田土地,违法闲置荒芜至今已长达12年之久!征收单位长沙市环路公司下属新港城公司不是行政机关,不具备行政征收的主体资格,无权行使行政征收权。新港城公司在没有征地拆迁资金,没有支付土地征收费,没有支付被征收拆迁村民房屋补偿费及进行安置,没有依法取得征收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非法征收988.14亩农田土地,随后又分两次全部非法倒卖给省机关事务局下属的湘诚公司和长沙湘江名苑公司。(2002年6月,以15.8万/亩,非法倒卖421亩给湖南省机关事务局下属的湘诚公司;2005年,以45万元/亩,非法倒卖567亩给长沙湘江名苑公司)。至今长达12年荒芜闲置。据村民举报:新港城公司通过两次倒卖土地,共获得倒卖土地的转让费3.22亿元,而支付给被拆迁村民537人的房屋征收拆迁补偿费(即拆迁补偿设施费+设施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其他补偿费)共计仅为不足1.5千万元。直接获取3.07亿元的暴利,是被拆迁村民537人全部拆迁补偿费总额的22倍之多。而且鹅羊山村村民长达8年得不到补偿安置。政府号召村民自建过渡安置房屋,八年过渡后又认定为违法建筑,强制拆除。
村民多次举报要求依法收回新港城项目988亩农田土地,均被各级政府拒绝。而且对举报村民实施殴打、抓捕、关押、拘留及提起刑事公诉等打击报复,而开发商在鹅羊山村的农田土地上大量倾倒渣土,故意破坏基本农田水利设施,致使大片良田水土严重流失,长年荒废,村民的房屋水淹土埋,交通阻塞,无法居住却无人查处。特别是长沙市及开福区政府虚设“新港城项目”作为市政府重点工程建设项目, 1999年12月1日先由长沙市国土管理局发布《征用土地通告》,之后于1999年12月17日,才取得湖南省人民政府(1998)政土字第1039号批文,批准用途为居住用地,而现土地用途又改变为:野营景点旅游、休闲旅游、餐饮娱乐、高档商住楼、五星级酒店、豪华住宅及别墅区等商业利益用地开发项目。其实质是骗取省人民政府批文,大规模的巧取豪夺鹅羊山村民赖以生存的农田土地。而给村民的补偿费根本买不起安置房,平均每个村民要倒贴2000余元才能购买毛坯房,更无钱装修及购买家具,造成村民因征收拆迁而负债累累。
上述事实证明,长沙市相关各级地方政府、长沙市环路公司下属的新港城公司、省机关事务局下属的湘诚公司,长沙湘江名苑公司已涉嫌非法倒卖农田土地,致使近千亩农田土地荒芜闲置长达12年;致使国家、集体及村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的损失。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而长沙市开福区政府在针对村民举报向上级《汇报》称:“针对村民要求依法收回新港城项目土地的要求,长沙市国土局已于2010年依法对湘江名苑公司处以92万元罚款,征收了土地闲置资金”。 证明长沙市国土局名为处罚,实是有法不依,违法行政,涉嫌包庇非法倒卖农田土地牟取暴利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长沙市国土局应当无偿收回用地单位长沙市环路公司下属的新港城公司、湖南省机关事务局下属的湘诚公司、长沙湘江名苑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交由鹅羊山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十多年来,鹅羊山村被征收及倒卖土地共计达1400多亩,不但没有依法查处,反而在实施《21号文件》期间愈演愈烈。开福区政府又发布“长沙金霞经济开发区滨江商住地产开发项目”。 开发面积为滨江地块684亩土地,其中大部分为可耕种良田。土地挂牌价格暂定300万/亩。可见鹅羊村土地从每亩征收为几万元,到如今300万元/亩。政府与开发商不断获取暴利,而鹅羊村村民失去土地后越来越贫穷。鹅羊村已经成为社会分配不公,两极分化的突出典型。
又如长沙市开福区新港镇五合垸,已由国家批准为平垸行洪、移民建镇水利工程项目,却成了由政府与开发商联手倒卖土地、填江造地、强占河道、填垸建房、占地1700亩,总建筑面积达400万平方米,商品房数量约20000套,入住约7万人的超大型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湘江世纪城”。被取消移民待遇的550余名移民被全部赶出五合垸。将原平垸行洪水利工程项目改变为土地属性是住宅、商业用地的挂牌出让([2006]挂089号)地块,由开发商长沙市水利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每亩地价129万元/亩,土地面积127838 平方米,总价24800万元获得。随后,该公司又将五合垸该地块转手倒卖给湖南投资集团,湖南投资集团子公司湘水雅境房地产公司是以10.25亿元获得。官方背景极浓的湖南投资集团再转手倒卖给湘江世纪城开发商世纪金源集团,再获利数亿元。被国家批准列入平垸行洪的五合垸成了号称“中南第一地”的房地产开发用地;成了政府与开发商联手倒卖土地,牟取暴利的摇钱树;成了填江近100米的一座压在湘江河道上的“湘江世纪城”!长沙水利局负责人表示,把“长沙水利投”(长沙市水利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刚建完验收的湘江大堤推倒,在湘江河道中填地西移湘江大堤(50米—100米)至少要经过长沙水利局、湖南省水利厅河道局和国务院长规委三级行政许可。然而,“湘江世纪城”推江倒海的造地工程,在施工填江的初期阶段根本没有得到任何一级行政许可!完全是后来利用权势与关系先斩后奏。与长沙水利局近水楼台的“长沙水利投”何尝不会多填几百亩湘江河道的江景地卖个高价,牟取暴利。据知情人士反映,五合垸“湘江世纪城”其中有相当数量的楼房以内部指标房的名义,低价卖给长沙市及开福区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的官员,实为公开的贿赂! 而五合垸550余名移民8年来遗留生存问题却至今得不到合理解决。因此,应尽快重点解决将失地农民赶上楼的“伪居民”遗留问题。
在实施《21号文件》违法征收拆迁两年多以权代法的司法审判中,长沙市各级人民法院依据《21号文件》审理裁判数百起被征收拆迁人状告长沙市各级政府的征收拆迁行政诉讼案,全部以原告被征收拆迁人败诉告终。几乎在所有的裁定和判决中,都依据《21号文件》认定:“被告XXX政府根据《长沙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原告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并无不当之处,原告诉讼理由不能成立,应依法予以驳回”。
我们可以通过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位法官与被拆迁维权市民浣铁军的对话,揭开了老百姓告状难的真相。2010年8月5日上午10时40分许,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 长沙市拆迁维权市民浣铁军与法官的对话内容实录:浣铁军:“你能不能告诉我,法院不立案的真实情况”?法官:“浣铁军,和你说实话,你的案子我们没有办法解决,政府就是希望你们诉讼,而结果政府可以控制,在目前的法制环境下,司法独立是句废话。老百姓总认为:法院是解决拆迁矛盾的地方,其实,你们错了,法院的财政来自于政府,法院不具备解决拆迁矛盾的权力。象你这类型的案子,政府有要求,谁接受材料,就处理谁,说良心话,我不会为了与我毫不相干的正义牺牲我自己的利益。你可以去找市政府法制办去,你只有去吵政府。吵法院是解决不了问题的”。
由此对话揭开了老百姓告状难的真相。特别是《21号文件》被废止后,长沙市各级人民法院继续依据《21号文件》审理裁判,为长沙市各级政府违法、野蛮、暴力强制征收拆迁保驾护航。而对被征收拆迁人举报、控告、起诉长沙市各级政府官员官商勾结,非法倒卖土地,贪污受贿、私分征收拆迁款,非法拘禁、暴力殴打、逼死人命等一系列重大恶性案件,公安不受理,检察不起诉,法院不立案。而且枉法裁判引发被征收拆迁群众大批上访及大量群体事件的爆发。
《21号文件》至今虽基本完成长沙市有史以来最大规模的民房征收拆迁及圈地活动而已被废止,但并非是“功成名就”的正常废止,而是从开始颁发实施就是一个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文件。《21号文件》实施违法征收拆迁所遗留的补偿安置、逼死人命、人身伤害、财产损失、非法拘禁、贪污受贿、枉法裁判等一系列重大恶性问题,至今还没有得到妥善解决。下面重点报告《21号文件》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事实与理由。
二、《21号文件》严重违反法律法规
长沙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的《21号文件》不具有合法性。全文共19条,名义上是“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行为”,实质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立法法》、《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相关法律;违反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违反《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地方性法规。
(一)、《21号文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宪法》上述规定明确告诉我们以下几点:
1、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受宪法保护。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2、国家只有在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时,可以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也就说明“非公共利益的需要”,不能对公民的私有财产采用国家行政征收或者征用的权力;
3、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只能依照“法律”的规定实施。也就说明不能依照地方性法规、规章、文件的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
4、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必须对公民所征私有财产给予补偿。
因此,长沙市人民政府颁发的《21号文件》仅属地方性规章文件,不具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的立法权。长沙市人民政府颁发并已实施的《21号文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
(二)、《21号文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相关规定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而《21号文件》已涉及到“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问题。从而证明《21号文件》已超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权限。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这就同样明确告诉我们,《21号文件》无权规定对“非国有资产”进行行政征收;无权规定对私有房产进行行政征收。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 第七十六条规定,地方政府规章由省长或者自治区主席或者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21号文件》公布没有长沙市市长签署颁发实施的命令及经过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形成决定。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以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然而,我们自始至终未能见到《21号文件》的正式公告文本。而且,我们发现,该《21号文件》施行在前(7月1日施行),公布在后(7月23日公布)。
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其中第四项:“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从网上查阅《21号文件》仅报长沙市人大常委会备案,而且没有依法向社会公告。
因此,《21号文件》超越了立法权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
(三)、《21号文件》违反《物权法》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增加的第六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上述两项法律规定,均严格设定了“征收个人住宅”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即“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这就说明,征收私人房屋,不仅仅是给予货币补偿,而应当保障被征收人安置的居住条件。《21号文件》对涉及到被征收人安置的居住条件没有作出任何具体规定,没有制定任何具体措施,只有货币补偿。根据立法权限,只有国务院才具有制定“征收个人住宅”及“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的具体办法和规定的权力。地方性法规、规章、文件等均无权制定其具体办法和规定。
四、《21号文件》违反《循环经济促进法》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和建筑物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建筑物维护管理,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除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城市人民政府不得决定拆除。然而,将大量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强制征收拆除,造成环境污染及资源浪费。
五、《21号文件》违反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及湖南省政府《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相关规定
国务院颁布的《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三条规定:“制定规章,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及时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相关的执法事实、理由、依据、法定权利和义务。行政执法的告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然而,《21号文件》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仅以 “发布公告”的形式有意简化行政执法程序,有意规避认为对其不利的行政执法程序。
六、《21号文件》违反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的规定
《21号文件》规定的“区征收实施部门”的职权和工作范围包揽了房屋征收全部事项。根据国务院305号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区征收实施部门” 直接实施的房屋征收拆迁事项实际上属房屋拆迁人的权利和义务。《21号文件》中所称的“区征收实施部门”实际上是一个“拆管合一”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加上房屋拆迁拆迁人的双重身份的违法部门。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实行“拆管分离”的规定。
长沙市委、市政府、市法院为了确保《21号文件》的执行,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制定了(23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拆迁工作的意见》,公布成立了长沙市党委及政府最大规模的征地拆迁组织机构 “长沙市征地拆迁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由市委书记担任顾问;由市长担任组长;由常务副市长、市纪委书记、市委组织部部长、市委政法委书记、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办公厅、市法院、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局、市城管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规划局、市建委、市法制办、市信访局、市工商局、市司法局、市绩效办、市农办、市综治办和各区、县(市)政府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各区、县(市)也要成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并强调增加人员编制和经费预算,区财政给予相应的经费配套。成立如此庞大的征地拆迁组织机构;形成了“党政合一”、“行政与司法合一”、“拆管合一”、“公利与商利合一”,与民争利的大规模房屋板块征收拆迁,违法蓄地,倒卖牟利的违法局面;从而不断制造和激化房屋征收拆迁的矛盾和大量群体事件。
根据国务院国办发[2004]46号《关于控制城镇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凡拆迁矛盾和纠纷比较集中的地区,除保证能源、交通、水利、城市重大公共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以及重大社会发展项目、危房改造、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项目之外,一律停止拆迁,集中力量解决拆迁遗留问题。地方政府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以政府会议纪要或文件代替法规确定的拆迁许可要件及规划变更,擅自扩大拆迁规模。”长沙市政府又颁发实施《21号文件》,成立如此庞大的征地拆迁组织机构,事实上,是在对抗国务院国《关于控制城镇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精神。
因此,《21号文件》自颁发实施,就已严重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
三、我们的请求事项
事实上,《21号文件》所规定的绝大部分内容是约束、限制、处罚被拆迁群众的;其立法思想和目的是功利性的,极力限制与剥夺被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极大限度扩张地方政府与开发商的权力和利益,急功近利,损民利己。是一个以权抗法,护官治民、杀贫济富、分配不公、扩大差别,制造两极分化的害民文件。自古以来,治国必先治吏,为此,我们请求尽快落实解决以下重大事项。
1,由湖南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检察院、省高院、省公安厅成立长沙市《21号文件》遗留问题查处领导小组,下设《21号文件》遗留问题查处办公室,负责调查处理长沙市《21号文件》实施所造成的全部遗留问题。
2,对21号文件实施所造成的非正常死亡及伤残人员,应当查明事实,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的法律责任;对直接责任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死者家属应进行安抚及赔偿经济损失。
3,对《21号文件》实施造成被征收拆迁人被非法抓捕、关押、拘留、送劳动教养的人员应重新调查落实,依法撤销违法处罚,给予经济赔偿。
4,对《21号文件》实施造成被征收拆迁人财产损失、经营损失等经济损失应当查明核实,予以赔偿。
5,对《21号文件》实施造成被征收拆迁人房屋被强制征收拆迁的,应当尽快按所在区域,不低于现行房屋市场价格予以补偿和赔偿。安置方式由被征收拆迁人自主决定采用产权置换,就地安置方式,原则上要确保被征收拆迁人买得起房,装修得起房,住得起房,真正提高和改善被征收拆迁人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
6,对《21号文件》实施扩大到将长沙市大量农业人口的房屋土地征收长期闲置荒芜,将失地农民赶上楼,成为没有生活来源的“伪居民”的突出遗留问题,应重点尽快解决。(1),对已征收长期闲置荒芜的农田土地,应依法尽快返还村民,恢复耕种;(2),对村民被强制征收拆迁的房屋补偿安置,在《土地管理法》未修改之前,参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执行;(3),对征收土地已被开发的,应尽快依法落实村民的生产用地,重新由村民集体组织与村民签订30年的土地承包合同,恢复生产。尽快解决失地农民被赶上楼的“伪居民”遗留问题。
7,根据2011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重点查办的八类渎职侵权案件的通知》,必须对《21号文件》实施中发生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案件;滥用司法权、行政执法权、行政审批权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渎职侵权案件;严重侵害群众利益、违法强制征地拆迁、破坏社会建设和惠民强民政策实施的渎职侵权案件,均应依法重点查办。
综上所述,我们报告的是一条条鲜活生命的消失;诉说的是一具具惨烈悲壮的冤魂;揭露的是一件件违法拆迁的暴行;控告的是一个个贪官奸商的罪恶!请求的是我们最底线的生存条件。长沙市人民政府颁发实施的《21号文件》,是一个超越了法律所限定的立法权力,严重违反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地方性规章文件。虽然已被废止,但是,所造成数以万计被拆迁户没有得到妥善安置;造成被拆迁群众伤亡没有依法查处;损毁被拆迁群众财产没有依法赔偿;被拆迁群众大量的投诉、控告、信访及上访事项没有依法答复和解决。因此,我们请求尽快落实解决被废止的长沙市政府《21号文件》所造成征收拆迁的一系列遗留问题。
特此紧急报告。
报告人:长沙市岳麓区被征收拆迁公民
芙蓉区被征收拆迁公民
天心区被征收拆迁公民
雨花区被征收拆迁公民
开福区被征收拆迁公民
2011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