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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学平律师,安徽省宣州市师阳安顺律师事务所主任。一个位居小城而关心国家法治进程的人。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牵涉到千家万户的利益。程律师对于《民事诉讼法》修正案提出建议意见,不仅是个人的感受,还代表了中小城市司法工作者的感受和意见。如此,我们可知:国家兴亡,匹夫有责。故推荐给网友们参考。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建议意见

一、关于诉调对接:

应采用“立案调解”程序,不宜采用“诉前调解”模式,审理调解简单民事案件。法院可正式设立速裁庭,否则,不仅有强制调解之嫌,也给法院造成怠于立案设立了法定理由。

二、关于起诉预登记制度

设置该制度没有意义,应对法院不受理、不立案等不作为行为设立当事人救济制度,如向上级法院申请责令一审法院受理,同级人民检察院以检察建议方式,督促受理等。并严格执行《民诉法》原112条,现122条规定,法院对不予受理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否则,则视为违法。

三、关于当事人资格异议制度

应当设立当事人资格异议制度,并增设对恶意诉讼当事人的民事惩罚条款,对错立被告或第三人,经异议制度审查,原告仍坚持原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参加诉讼。若终审判决确认原告属错立被告或第三人,或有证据认定为恶意诉讼的情形时,被错立的被告或第三人有权提起损失赔偿之诉。

四、应当设立交叉诉讼制度,以节约司法资源和财力的浪费

对多原告,针对同一被告,同一理由,仅各原告诉求的财产标的有差异的群体性案件,可以按共同诉讼办理。

五、应当设立调查令制度

对当事人或代理人调取不能的客观证据,当事人及代理人有权申请法院签发调查令,并对有条件提供客观证据而拒不能提供的单位或个人,法院可按照妨碍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应当设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针对公共利益、公益利益受损,无人过问的道德沦丧现象,设立民事公益诉讼是十分必要的,也有利于弘扬正气,增强社会公众的公益意识。

七、关于审委会判案问题

现阶段,中国的司法制度,还不具备取消审委会判案的条件,但可对适用审委会讨论的案件条件作必要的限制,如涉及公共利益、社会稳定、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等。

八、关于合议庭的组成

现阶段,各地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法官工作量严重超负荷,一案一庭制度,尚需在司法制度改革,法院扩编、待遇改善等条件成就时,方能执行。

九、无因回避问题

无因回避既不公正,也不现实,但应加强复议制度,对申请人提出的回避理由,应认真审查,复议后作出决定。

十、关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之诉优先的问题

有必要设立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诉讼优先的制度,该制度的设立可有效遏制日益严重的“伪诉讼”现象,制止原、被告串通、借法院的既判力,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避免此现象给司法机关带来的负面社会效应。

十一、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和权利问题

不应取消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但应充分赋予其在诉讼中享有合理的抗辩权,既能协助法庭查明事实,也能维护诉讼各方的合法权益。

十二、关于答辩的问题

在中国现阶段,民事诉讼的双方,多为法律知识欠缺的普通公民,且更多的民事诉讼中,并没有专业律师的代理。如果设立“不答辩则失权”的制度,必定会因此而造成实体公正丧失的司法后果。

十三、关于举证次序机制和质证归纳机制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证据规定》有其积极和进步的意义,但在司法实践中,因民事诉讼主体法律意识和诉讼专业知识的重大缺陷,已屡屡出现以程序公正为由,形成实体不公正的现象。故,各地方法院已不同程度地消极采用,甚至不采用。此次民诉法修正,应明确举证次序机制和质证归纳机制。但也应同时设立给予诉讼当事人一定的补救机制,对举证不及时的当事人,法庭应以书面催告的方式告之,以保障诉讼当事人充分的举证权,从而确保实体公正。同时,建议对《证据规定》一并予以修正。

十四、关于辩论原则的实现机制

中国古人云:“理越辩越明”,针对以往法庭辩论过于简单,法官不愿耐心听取双方辩论的情形,设立辩论原则的实现机制确有必要。但应设立法官归纳争议焦点的前提,以免造成当事人语辞情绪化,且偏离焦点而无限制耗时的情形发生。

十五、关于调整一审普通程序,解决司法解释权取代法典的问题

由于法律的过于粗糙,司法解释的出台是必要的,但问题出自于司法解释过多、过滥,不仅诉讼当事人难以全面掌握,连法官、律师等专业人员都不能保证全面悉知。因此,应将部分具有普适性的司法解释上升为法律规定,实现法律的完整化、精细化。若能按照七大环节,重构第一审普通程序,当然是理想的,却不知立法者有无此耐心?但对司法解释权应予以必要限制,特别是有的司法解释已超越、违背了法律条文,已形成违反《立法法》的立法违法之嫌,应予以限制。特别是法院系统,为回避矛盾,针对收案、立案范围的限制的一系列司法解释,显然都是不当扩权的违法行为。

十六、废止二审迳行判决的规定,很有必要

二审走过场,已被社会广为垢病,也使“两审终审”流于形式,并且是形成申诉和涉法上访的重要原因之一。为完善两审终审制度,就应取消迳行判决的规定,设立二审必须开庭审理的规则,以确保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二审的诉讼权利,确保二审的程序和实体公正,且也能一定程度上减少二审暗箱操作之嫌。

十七、关于民事判决书的事实认定和举证内容,判决前经双方当事人认可的问题

这一规定不可行,如果是事实认定和举证内容,在判决前经双方当事人认可,审判实践中是做不到的。因为,很多诉讼,双方对事实存在极大争议,对证据的取得和效力也难以统一。如果设立这一机制,一审判决将会陷于久拖不决的情形。但这一机制,可在完善二审诉讼程序中解决,即真实地实现二审的全面审理。

十八、司法鉴定程序的完善问题

司法鉴定机构社会化、市场化,决定了鉴定机构的趋利性,这有待于国家对司法鉴定体制的规范化、法制化。

现阶段,法官在对鉴定结论进行文证审查时,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结论的异议权,以提高鉴定结论的相对公正性。

十九、关于仲裁法与民诉法规定不一致的问题

《民诉法》修正应依《立法法》原则,避免再出现法律规范的冲突。特别是中国仲裁的机制不尽完善,仲裁机构的社会公信力不高等问题,如不能避免仲裁法和诉讼法的冲突,必将严重损害法律的社会权威性。

二十、特别建议

应将合理的律师代理费列入诉讼费用范畴,由法院按诉讼各方的过错责任,按判决比例承担。这样既可起到惩罚过错方的作用,也可遏制滥用诉权和伪诉讼的现象,更可鼓励诉讼当事人聘请专业律师代理而提高诉讼的效益,促进判决的相对公正性,同时也能减少涉法上访的事件,提请立法机关予以高度重视并采纳。

建议人:安徽省律师协会民事法律

专业委员会主任程学平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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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才亮

王才亮

1034篇文章 3年前更新

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 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作为全国拆迁和征地专业律师所,我们始终不会忘记我们的社会责任!我还是那句老话: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但一定是人们一天一天建成的。中国法治的长城不是一个人所能建成,但一定是一个一个的人共同努力才能建成! 我们衷心感谢朋友们的信任和支持。 新址:北京市宣武区太平街6号富力摩根中心E318室 电话:010-59361446、59361447、59361448、59361449、59361450、59361451 我的 邮箱:cailiang329@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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