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肢体冲突日益增多,实践中常由当地司法机关管辖,甚至由引起冲突的侦查机关作为暴力抗法事件办理。这类疑似暴力抗法事件往往因处置不当而演变成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对于疑似暴力抗法事件的处理严肃回避制度,实行异地或提级管辖十分重要。其法治意义至少不低于对于辩护人涉嫌伪证罪的,由其他侦查机关办理的规定。
回避制度来源于西方的“自然公正”理念,它的价值追求是程序公正。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立法中也确立了回避制度。在以刑事诉讼法为主要表现形式的现行回避制度中,对回避的种类和理由、适用对象和相应程序做了相关规定,但也存在着一系列缺陷和瑕疵,审判机关及审判官的中立性得不到有效的制度保证。在对疑似暴力抗法案件的处理中尤其突出,虽然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南方都市报 www.nddaily.com SouthernMetropolisDailyMark 南都网)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任何人不能当自己的法官是现代法治的重要原则之一。早在古罗马,“自然正义”就有了“任何人不得在涉及自己的案件中担任法官”,这既是裁判者应该遵守的一条道德戒律,也是人们在构建这一法律程序时所应考虑的因素。对于疑似暴力抗法事件的处理严肃回避制度,实行异地或提级管辖不仅仅是衡量程序正义的标准,其实行更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南方都市报 www.nddaily.com SouthernMetropolisDailyMark 南都网)
我国当前正处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干群关系、警民关系等执法机关与相对人的关系紧张严重危害社会和谐与稳定。在一些地方,征地拆迁、城市管理中滥用执法权的情况十分普遍,警察参与非警务活动的现象依然存在。在这类因维权而发生民众抵抗执法机关时,由原执法机关来处理所谓的暴力抗法事件则难以公正和服众。由于人类的个体都存在的人格缺陷,实行异地或提级管辖在维护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中立的同时也为他们规避价值冲突提供了合理的路径,实现刑事诉讼中各方当事人的真正平等,也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需要。暴力抗法案件在刑事诉讼法修正中明确由异地管辖或提级管辖,不但有上述法理支持,实践中也切实可行。
没有公民对公权力暴力侵犯公民权利的正当防卫权,其对于社会秩序的破坏是难以形容的。公民没有防卫权,公权力滥用就不可能被制止。虽然暴力抗法案件明确由异地管辖或提级管辖并不能百分百地防止公权力滥用,但没有异地管辖则更糟糕。
(作者系知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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