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我读到贵阳警方悬赏通辑的消息就撰文是英雄还是罪犯?--质疑贵阳警方悬赏通缉暴力抗拆迁夫妻。今天再读有关报道则肯定警方行为的背后是乡政府滥用职权。据黔中早报载小碧乡乡长吴正明讲述悬赏这对夫妇的始末是:
"2012年1月16日,小碧乡政府组织城管部门前往西南环线云盘大寨路口对一处面积约为250平方米的违法建筑进行拆除。这处违法建筑的主人岑朝光和妻子王险芬不仅不配合,反而双双跑到楼顶向执法人员身上泼洒汽油,还威胁要点燃汽油。执法人员一直劝说夫妻俩停止过激的行为,但两人的情绪仍然很激动。为了不扩大事态,执法人员不得不停止拆除行为。
"之后,小碧乡派出所迅速介入调查。经查,被拆房屋是未经许可修建的违法建筑。小碧乡政府和南明区城管部门依法拆除,属于依法执行公务。两人采取暴力手段进行阻挠,已经涉嫌妨碍公务"。
"1月17日:民警再次来到岑家,发现两人已经同时逃跑了"。
"1月27日:小碧派出所依法发出了《敦促岑朝光、王险芬投案自首书》,希望两人能够到公安机关自首,争取从宽处理。但一个多星期过去了,两人仍然杳无音信"。
"2月5日:小碧派出所依法发出《悬赏通告》,希望市民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照片进行回忆和辨认。对提供重要线索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市民,公安机关奖励五千元。直接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市民,公安机关奖励一万元"。
吴乡长说,小碧乡辖区基建项目包括东客站工程、兴业路工程等10多个基建工程项目,这些建设项目很多都涉及到拆迁。一些外来专业的种房户为了获取高额拆迁补偿费,就出资和部分村民联合“种房”。虽然小碧乡政府和南明区城管部门一直在打击,但仍有人顶风作案"。
呵呵,还是拆迁惹的祸。为此我请当地官员读一读城乡规划法和行政强制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问题:一是这个区域是南明区的城市规划区还是乡、村庄规划区?二是强拆前的程序是否合法?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本案中,乡政府怎么做的?合法与否不言而喻了。
至于派出所发的通辑令是否合法,更是一目了然。通缉作为公安机关通令缉拿应当逮捕的在逃犯罪嫌疑人的一种侦查活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中作出了明确规定: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一个派出所管辖范围只是乡镇范围,而在贵阳晚报和黔中早报上发布已经超越派出所的管辖范围,其行为亦是滥用职权无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