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贵阳某地公安派出所发出一则特殊的追捕悬赏通告。追捕的主角是一对暴力抗法的夫妇,这不仅是该地区可能也是全国首例因为暴力抗拒拆除违法建筑的夫妇被悬赏通辑的案例。
对于警方悬赏万元通缉暴力抗拆迁夫妻的上述过程,我们可以从发现在违法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已经是社会矛盾的热点。记得2009年,成都金牛区的唐福珍也是面临自家的房屋被城管们当作违法建筑而强拆的时刻点燃了浇在身上的汽油不治身亡。唐福珍的死让北京大学的五教授走出书斋奋力呼吁,推动了中国拆迁制度的改革,《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终于在问世20年后被《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所取代。其中对于违法建筑的处理是制度变化的亮点之一。
在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的一句看似简单的“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的话被拆迁人用到了极端,有的城市居然是“满城建筑尽违法”。甚至建于清朝的老古董因为没有相关的土地、规划、施工许可也被戴上了违法建筑的帽子。似乎除了今天的拆迁办,此前的城市管理者都是吃饭不干活的。这让前辈们情何以堪?
“满城建筑尽违法”的乱像在2011年问世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有了规范的可能。该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我们回头看被通辑夫妇的房屋是怎么成为违法建筑的?执法机关没有相关的说明,仅有媒体称被通辑者是将已有的房屋从三层加盖为四层。于是乡政府就组织城管前去强拆。但是,乡政府是否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调查,依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认定和作出处罚文书,依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实施强拆?当地政府和媒体都没有说清楚。对此次强拆,我们当然应当质疑强拆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次,在对被通辑夫妇的房屋处理过程中有关单位的执法权方面,我也担心存在滥用职权。
第一,城管执法的同志是依据什么去强拆的?其依据的执法程序是合法?事实是否清楚?其执法行为是否有授权?因为暴力抗法的前提是执法行为首先合法。
第二,乡政府对违法建筑的执法权源于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问题是这个区域是贵阳市的城市规划区还是乡、村庄规划区?如果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乡政府便没有执法权。
第三,如果该房屋是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也并非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房屋都必须拆除。如果不严重违反规划和公共利益是可以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的。例如补办有关手续、拆除影响公共安全的部分等。只有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才可以拆除。那么,乡政府是否给予了相对人改正的机会?
第四,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这里的公告是必经程序,当事人的法律救济权利必须予以保护。乡政府是否公告和尊重当事人的司法救济权?
第五,我们从乡长接受采访的文字里得知,发生冲突的范围是在拆迁。那么,如果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是否有合法的征地批准文件?如果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是否在发布征收决定前对未登记房屋进行了调查、认定、处理?以拆除违法建筑的方法推动拆迁是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近年来自唐福珍开始的多起自 焚惨案即系于此,都是拆迁惹的祸。
通辑令已经发了,并且传遍全国,如何善后呢?我认为亡羊补牢,犹未为迟。所在市、区两级政府应当立即纠正乡政府与派出所的错误,撤销通辑令和违法拆迁活动。我们的城市化进程应当是依靠人民群众的支持,而非强权。客观地说,由于土地财政的盛行,一些民众向地方政府学习,见缝插针地抢盖房子即违法建筑,因为民众从政府土地财政中了解到种房子比种菜种庄稼更赚钱。限制违法建设,先从政府带头。而对于违法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坚持以人为本,尽可能的化解矛盾。但愿贵阳的这个案件能妥善解决,而不要在矛盾激化后,让我们一声惊奇的发现这又是一个违法行政行为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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