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6日法制日报批评文章:个别地方非法强拆花样翻新 偷拆、黑拆时有发生
编者按
2012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为已施行一年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发布了第一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去年1月21日,被称为“新拆迁条例”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正式开始实施。社会各界对该条例寄予了极大期望,然而现实中,非法强拆并未远去,而是手段不断翻新。
《法制日报》视点版选取了发生在山东临朐和河北衡水的两个“拆迁”案例,佐以专家、律师的分析,形成本组报道,旨在希望非法拆迁、忽视百姓利益的问题能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并解决。
理论上,非法强拆应该终止于2011年1月21日。这一天,倍受期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正式实施,所有强拆均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但这只是制度设计。在个别地方,“非法强拆”正穿着各种各样的马甲,绕开新条例的规范而延续着。比如,“偷拆”、“黑拆”和“以拆违代拆迁”。
法律制定出来是用来执行的,而不是用来规避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评价:某些人没有法制观念。
“偷拆”“黑拆”时有发生
“黑拆”的定义,来源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王才亮。他同时是全国律协行政法专业委员会执行委员、北京一家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因长期代理征地拆迁案件而闻名。
2012年3月14日晚上10点半,哈尔滨市6户熟睡的居民被头戴面罩、手持镐把、斧头和菜刀者强行拖出门外,铲车随即将房屋推倒。3月21日,哈尔滨警方披露,事件系一个挂靠在一家拆除公司的人临时雇用另外21人进行强拆——既不是政府也不是法院所为,开发商也全盘否认。
“这就是黑拆。”王才亮向记者解释,“黑拆”指的就是非司法执行也非行政执行,而又未经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同意而对房屋予以拆除的行为。
在记者介绍完山东省临朐县一古庙凌晨被偷偷拆除一事后,王才亮立马接过话头:“这是很典型的一种现象,叫偷拆,属于‘黑拆’的一种。”
“很显然,过去对城市房屋拆迁,只要作出裁决,可以先予执行,无需‘黑拆’。从目前发生的实例来看,可能是地方急于进度而不顾程序铤而走险。”王才亮分析。
杨建顺认为,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其中一个原因是新拆迁条例出台后,相关的配套操作规范没有跟上。“没有完善的操作机制、没有具体的手段、没有实施的细则。”
“但这绝对不是为这种违法行为开脱的理由。”在听完记者描述后,杨建顺专门到网上搜索了一下“黑拆”、“偷拆”现象,而这样的行为让他倍感愤怒:“我出了一趟门,回来房子就没了?这还有什么安全感?”
“这种行为已经不仅仅涉及到对财产权、自由权的侵犯,而是在挑战整个社会秩序。”杨建顺提高了音量强调。
他调侃说:“当然你问他们,责任到底在哪一方,他们肯定说不知道啊,因为都不知道是谁拆的。但是地方政府必须为这类事情负责,必须彻查到底是谁拆的,该追究责任的追究责任。”
“以拆违带动拆迁”
除了在“拆”这一具体动作上做手脚外,通过改变拆迁理由而达到规避拆迁条例的方法也有人在用。
王才亮告诉记者,他曾经从一个地方政府的会议纪要中看到过这样的说法:“拆违带动拆迁不可动摇,规定拆迁拆到哪里,吊销原有的建房手续和产权证撤销就到哪里。”
这样的案例也不罕见。《法制日报》记者曾经采访过前不久发生的一个案件:某县城有一个地块需要拆迁,原属集体土地,土地上有数十间房子建于18年前。由于地处城市核心,老百姓不愿意土地被征走,当地政府于是忽略房屋建设的历史原因,将数十座房屋全部以违建强拆,且不给任何补偿。
王才亮认为,这一做法如果被“推广”,新拆迁条例就会被架空,即将施行的行政强制法也被架空了。
对于这类行为,杨建顺认为不能够一概而论,分清是否为违章建筑是关键。“如果的确是违章建筑,依法鉴定的确是违法的,那么拆除是毫无疑问的,应该鼓励公民守法,但是如果是胡乱编造这个名头来行强拆之实,则另当别论。”
依法行政方能终结
就“以拆违带动拆迁”的做法,杨建顺说:“老的拆迁条例规定强拆可以走两条线,即行政强拆和司法强拆。新的拆迁条例则将其合并为一条,规定所有强拆都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不管是行政部门拆还是司法部门拆,归根到底还是要拆。并不是通过这么一个变换能够调整过来的。从根本上而言,主要问题还是城市空间的拓展和个人房屋居住的矛盾,而这个问题在国家的发展阶段是不可避免的。”杨建顺说。
他认为,对于拆迁,关键在于如何通过手段实现多赢和双赢,在于我们怎么去化解它。“很多拆迁的主要矛盾在于赔偿,从我们学术构建角度,一定要考虑市场价格和升值空间,保证被拆后老百姓的生活条件要有所改善。”
国务院2004年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如果严格按照这个执行,怎么可能会出现‘以拆违带动拆迁’?新拆迁条例也一样,规定的措施已经足够了,关键看是否执行,要按现有的法规办,坚决地、认真地执行。”杨建顺说。本报记者范传贵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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