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接受谭兆阳、吴广宇等被征收人的委托,指派律师王才亮、黎磊担任其与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和政征字[2011]第3号房屋征收决定纠纷的一审代理人。通过调查、庭前证据交换、法庭调查和辩论,代理人对本案的适用法律和认定事实发表了代理意见,现综合整理阐述如下:
一、本案涉诉地块并不具备实施征收的前提,征收的目的并非针对“公共利益”需要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征收决定确定的范围内既无“危房”,也不存在“基础设施落后”并不具备实施征收的条件而是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征收土地搞“商业开发”。
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的规定,以征收形式进行旧城区改建需在“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实施。而本案征收决定所涉地块,房屋均建成于九十年代初期,远远未达到设计年限。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对危旧房屋有严格的规定,而被告提供的证据也从未对该地块房屋进行过危险房屋鉴定,被告辩称中也指出“沈阳市目前情况看,所谓的危房基本不存在”。所谓“基础设施落后”,被告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而仅仅根据照片就对该征收区域进行了简单的认定,法律既然有相关的规定被告草率认定于法无据。相反,原告提交的相关的小区建成年代等一系列证据足以证明该小区建成不足十年且交通便利,区位优越,小区环境良好,绿化、健身等设施齐全,建筑容积率低,基础设施完善且与沈阳当前住宅设计规划要求相比并不落后,完全没有必要通过征收形式进行集中改建。
在不符合“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前提条件下,被告无权自由裁量决定实施征收。被告作为行政机关,其行为应当具有法律、法规的授权,法无授权即禁止。《征收条例》2010年1月第一次向社会征求意见时,关于旧城区改建的条文是这样规定的:“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的需要”,这一项最后修改为“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实施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显而易见,国务院在立法时,将“旧而不危”房屋的改善型需求排除在了征收之外。
通过原告乃至被告提交的一系列证据另可证明,被告对该地块实施征收的真正目的是出让土地用于商业开发。而恰恰就在一审审判过程中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在对外宣传的出让地块招商说明中清楚的显示征收决定范围内地块金廊党校社区地块属于商业开发,特别需要重视的是,在征求意见阶段参加论证的专家们都提出了就地回迁意见,但政府仍然无视群众的合理要求,这恰恰与《征收条例》规定的目的公共利益相去甚远,这说明所谓旧城区改建不过是借口,被告实施征收的真正动机只与政府土地财政有染,而与公共利益无关。
二、本案征收程序严重违法,征收人回避了征收决定做出前应尽的法定义务,剥夺了被征收人合法参与征收的权利,其做出的征收决定应属违法。
首先,被告从行政复议开始直到今天一审审理,从未出示征收条例规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仅仅拿出《2011年度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八条关于“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规定了“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已经说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应由沈阳市和平区人大审查批准,而被告出示的执行报告仅仅是“执行”和平区2011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计划取代了年度发展计划其做出的征收决定明显违法无职权依据。征收条例规定第九条的目的是限制被告单方面做出征收决定而无人大集体监督,而恰恰就是这一关键证据被告却不能出示该征收项目已经列入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其次,被告并未听取公众意见,刻意回避征收决定、征收补偿方案中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
征收条例第十条、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公布征求意见并将意见及修改情况及时公布,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法律规定了被征收人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就是要被征收人参与到征收过程中全面真实客观的了解征收的来龙去脉,行使自己在征收过程中法律赋予的权利。不但要求被告应当告知被征收人征收区域的详细情况,而且要求被告应主动对征收补偿方案征求被征收人意见并公布意见情况,但在本案中被告却从未组织对征收决定区域的征收补偿方案征求被征收人意见,从未做过入户调查认真听取被征收人意见,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是否合理合法?被征收人征收补偿是否符合被征收人的利益?被征收人并不知道,也没有表达的权利。
被告出示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论证会记录及项目论证会会议记录,不但不能说明其履行了对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义务,相反更加证明了征收补偿方案没有听取被征收人际社会各界意见的事实。
首先,从会议的议题我们可以得知,既然要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被告为何召开“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论证会”呢?到底是征求意见还是给被征收人召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论证会呢?是不是被征收人的意见存在异议就对本项目征收工作的社会稳定构成了风险呢?可想而知被征收人对这样名义的会议如何能提出自己真实的意见呢?这样的会议怎么会有被征收人敢出席呢?
其次,征收决定涉及的区域有近300户,涉及人数近千人,而出席本次会议的居民代表仅5人,这些代表如何产生?代表的是哪些被征收人?为何没有308-2号楼一户居民?代表出席会议被征收人的授权在哪里?就是这些最基本法律的程序被告的证据中却无法找到,连出席会议的沈阳大学政法学院院长赵威专家都无奈提出“请查明是否经民意选举代表及居民代表不参加会议的理由”,可想而知这样的会议既不能反应民意也与法律规定相矛盾。
再次,不但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论证会中专家胡旻华明确表示“前期宣传和民意调查工作不足,不同意征收方案的居民比例较高”,而且项目论证会会议记录中记录的“居民陈述来看没有大部分同意征收及征收补偿方案”.既然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按照征收条例的规定被告本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但被告即便明知多数被征收人认为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也根本未按照征收条例的规定组织听证会,听取被征收意见,使得被征收人对于这种不透明、不公开的征收工作怨声载道。
再次,被告在做出征收决定时并未按照法律规定,在涉及被征收人数众多是时由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征收区域涉及被征收人近千人,涉及如此之多的人数,征收条例已经规定了必须要由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实行领导集体负责制和集体监督制,但本案中被告出示的证据中我们仅仅看到征收办公室的请示报告,甚至连政府组织讨论请示报告会议都未形成,更加不存在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征收决定的事实。
综上所述,纵观被告提交的证据,我们没有看到一处危房,没有看到规划和计划,没有看到近千户被征收人的只言片语。城市,不仅仅是高楼、GDP和领导的城市,更是生于斯、长于斯的人民的城市。如果一届地方政府可以因领导意志或者财政需求任意驱逐原住居民,难免未来不会故技重施。比起“楼宇经济”、“总部经济”,人民安居乐业才是城市最好的名片,才是政府最大的面子。通过庭审,我们深刻地了解到这个区负责的“金廊”工程征收活动之所以矛盾尖锐,主要原因是有关人员还未完成从拆迁到征收的思想转换。其依法行政和以人为本的理念缺失。尤其是操作中避开法律规定,搞暴力拆迁,其后果将严重破坏沈阳市的法治环境和社会稳定。有鉴于此,代理人希望人民法院排除压力,确认和平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和政征字[2011]第3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同时,发挥调解作用,令刚刚遭受强拆之痛的各位原告早日恢复正常生活。
此致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才亮、黎磊
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