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闹庭”
“闹庭”一词始流行于经济观察网5月19日的报道,报道称:在4月中下旬召开的全国法院第一期(总第3期)高中级法院副院长轮训班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原司法部副部长)在给学员授课时,强调注重程序正义,指责一些律师的言论降低了法院的司法公信力,称“更多的案件,是因为程序上欠公正,该做的没有做,那么导致炒作。包括对律师的一些不公正的情况,使得极个别的无良律师在法庭上,控告法庭,严重违反庭审秩序,公布出来以后,没人相信法官,谁也不信法院,只相信那些律师的胡说八道”。
此外,在谈到要进一步强化以庭审为中心的意识时,张军还称,有三起案件中律师的表现为“闹庭”。张军表示,事实证明法官驾驭庭审的能力不高,原因有两个,“一是我们的庭审虽经1996年的修改被认为是采纳抗辩式的庭审方式,但是观念上、实际操作中仍然带有纠问式的色彩,法庭的冲突远远不是那么激烈,总体是有序的。所以遇到北海、小河区、常熟的律师闹庭情况时,我们的法官当时就蒙了,真的不知道怎么处理”。
上述言论经媒体报道后,引发了律师界的强烈不满,并通过微博等平台对上述言论展开了针锋相对的回应,成为近期网络中热议的话题。于是,汉语词库里又多了个“闹庭”。
何谓“闹庭”?词典中没有,更无现成的定义,但我们可先读懂这两个字。闹,是一个汉字,它的部首为门,家里设市,自然是不安静,延伸开去与不同的字搭配便有了多个意思。
一如不安静:闹市。热闹。
二如搅扰:闹心。闹腾。
三如戏耍,耍笑:戏闹。闹洞房。
四如发生(疾病或灾害):闹病。闹事。闹水灾。
五如发泄,发作:闹气。闹情绪。
六如生机勃勃,旺盛,声势浩大,热火朝天地搞:红杏枝头春意闹。闹元宵。
而闹字与庭字结合又创造出与上不同的新的意思。
庭,也是一个多义字。常用的主要是四种含义。
一如堂阶前的院子:庭院。庭园。庭除(“除”,台阶)。
二是厅堂:庭宇。庭闱(父母所属内室,借指父母)。
三指父亲:庭训(父亲的教诲,亦指家教)。家庭。
四是指.审判案件的处所或机构:法庭。
五. 古同“廷”,朝廷。
中国的法官们创造了“闹庭”一词,其所指的“庭”当然是审判案件的处所或机构:法庭。其所说的“闹庭”的重点是这个“闹”字。问题是“闹”字本身无褒贬,视为贬意之词源自“无理取闹”,那有理可闹否?所以我的第一个认识是:所谓的“闹庭”从语言学上无贬义。
第二,所谓的“闹庭”我们还能从分析解剖张军所说“闹庭”的三起案件中即北海、小河区、常熟三处发生的律师与法官的冲突现象来认定其所表示的意思。该三个案件之所以被作为“闹庭”的典型,其共性的表现为辩护律师与法官语言争吵、直至集体退庭。而律师与法官语言争吵往往是法官没有居中产生的。至于律师集体退庭是一个有争议的事情,是非曲直需要具体情况作具体分析。
第三,人们对于“闹庭”是否是贬义有不同的认识。而中国法院网的评论文章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2/04/id/477040.shtml,认为是“妨碍诉讼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主张“律师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法院应加大对公然“闹庭”律师的处罚力度,以庭审监控录像为依据,对其妨碍诉讼行为进行处罚;同时向相关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发出司法建议,由律师管理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理。只有如此,才能有效减少类似律师“闹庭”行为发生”,杀气腾腾啊!
而律师方对此言辞激烈者不少。如湖南的杨金柱律师致张军多封公开信,要求和张军进行一对一的公开辩论,甚至于要起诉名誉侵权http://www.52lawyers.net/news/17635379.html。在金柱的信里,没有将“闹庭”视为贬义。但辩称“律师们在贵阳案件中“闹庭”的原因是为了抗议小河法院对该案的违法管辖”。更激烈者是山东律师陈光武,著文“律师“闹庭”趋势将势不可挡”,
http://blog.sohu.com/people/!MjQ1Njc0MTc4OUBxcS5jb20=/218190788.html。陈认为:自打中国有刑事辩护制度以来,法庭上从来没有出现过张军副院长列举的律师团参与的北海案、贵阳案、常熟案那样的庭审景象。中国律师在重大刑事案件中,以组团的形式齐心协力、集体抱团,已经形成一股强大的力量坚守在刑辩前沿。他们彻底告别了假辩、虚辩的灰色时代,以不畏强暴、敢于牺牲的大无畏精神,开始了向强权司法说“不!”。
据我了解,律师界中与杨金柱、陈光武观点不同的大有人在。但在律师“闹庭”的性质这个问题上,多数人似乎都认可了贬义。
第四,关于“闹庭”的定义,在客观表现上可归纳为:律师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挑战法官的权威而与法官发生争执的行为。其后果可能是违反法庭秩序。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若是“闹庭” 违反了法庭秩序,无论是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都是作为违法行为予以处罚的。
基于上述四点,在我看来,“闹庭”性质的要害是可能违反法庭秩序,但仅仅是可能。而且法庭秩序属于社会秩序,是由法庭规则所构建和维系而形成的相对稳定的关系模式、结构和状态。这法庭规则不仅仅是律师要遵守,法官、检察官同样要遵守。换一个角度说,若是律师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闹庭”没有违反法庭秩序,而是敢于积极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坚持法庭规则,或是为抵制法官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而与法官发生争执。这样的“闹庭”行为是鼓励还是批评呢?答案不言而喻。
人民法院依据通过开庭查明的案情事实来作出公正的裁判是诉讼制度的生命线。法庭是严肃的但又是热闹的。如果法庭鸦雀无声,如果律师们在法庭上都不能仗义执言,要律师何用?要法院何用?
当然,法律人之间是应当互相尊重的,但这样的尊重不是无原则的单边行为。我执业25年来,多数时候都与对方律师和法官都保持了互相尊重。但也曾有数次闹庭的经历,最近的一次是在北京的某法庭的庭审结束时。那是一个村民委员会以合同约定解除条件之一是“国家征地”的不可抗力,主张解除企业土地租赁合同,将承租企业拆迁的案件。开庭时对方出示了没有证据交换的一份北京市政府的征地批文,我们当然有权要求其提供但遭到拒绝。庭审结束时,我们要求复印那个批文也遭到主审法官的拒绝,争论数句,法官威胁我们这个案件“要让你们跑20趟”。于是,我们在争吵之后,及时申请该法官回避,得到法院的同意。另组合议庭开庭时,那份批文因为是假批文,对方没有敢作为证据再出示。伪造政府批文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律师对此无退后之余地。我的这次“闹庭”恰恰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至于张军副院长所说“闹庭”的三起案件,我不了解更具体的情况,无法一定赞成或反对办案律师的观点。而且在这三个案件中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黎庆洪涉黑案之初,我还曾劝说律师不要选择涉黑案件为法律援助的突破口,与有的青年律师产生了争论。但是,我对于这三个案件都尽量给予了关注。今天,我能肯定的是,律师们较真而发生的“闹庭”,至少使许多人了解到抗辩式庭审的激烈,从而使这些律师至少成为了刑事诉讼改革的“磨刀石”。这个最低限度的荣誉当无争议。
我真诚的希望律师真正的有权在刑事、行政、民事案件的庭审中充分地发表自己的意见,使走过场的庭审真正的发挥作用。对于律师的意见包括批评,法院要予以重视,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一棍子将“闹庭”斥为洪水猛兽,不是辩证唯物主义者的态度。同样,我们也应当欢迎法官们对于律师的批评,也是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说实话,我还不太习惯于律师的组团,因为法律上没有律师团的规定。但在目前的情况下,多半的“团”是一个泛指。律师之间应当在公平正义的底线上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帮助。是否“闹庭”违反法庭规则与是否组团没有必然联系。而中国的诉讼制度改革正在进行中,谁敢保证将来不会有律师团、陪审团这样的形式呢?同时,我也建议同行们凡事注意一个度,决不可踩那可能引来灭顶之灾的红线,时代不需要无谓的牺牲。
毫无疑义的是,我们律师要尊重法院。因为尊重法院的本质是尊重法律,而法律是律师的根,也是法官们的根。本是同根生,为何相煎急?还是一个“利”字。坦率的说,当前法治状况令人担忧,法院错判的高发区在征地拆迁案件的审判之中,最严重的“闹庭”也在这一领域。只是“闹庭”的主力是受到不公正对待的失去家园的当事人,而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多数是罪有应得,冤屈者毕竟是少数。近些年来,征地拆迁案件立案难,公正审判更难的内中原因路人皆知。众多行政审判庭的法官受到的内心煎熬一点也不比我少。所以,在征地拆迁案件的庭审中,失地农民和被拆迁人的怨气往往会发泄在法官身上,多数法官在此时表现出的专业素养和努力,的确缓解了很多矛盾。但是,我更期盼的是法院公正的裁判。
结论:“闹庭”不应当是让律师禁声的杀威棒!正常的庭审不会是鸦雀无声,和谐社会也不是异口同声。法庭的庄严在于司法公正,而有理、有律、有节的“闹庭”将是庭审精彩而有意义另一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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