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半人读书有不认识的字是从翻小学生字典开始的。一个人成年后却会因为利益的原因而忽略小学生都知道的常识。比如要尊重客观事实是常识,可越是位高权重却越可能不尊重客观事实。又如保护食品和饮水安全是常识,可是偏偏是那些负有较大责任的人破坏食品安全,在水源地建化工厂还禁止批评。还如警察是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是常识,可遇上征地拆迁,警察不开枪打人就算幸运的了。和谐社会是让人讲话并让人丰衣足食是常识,可管理讲话的部门似乎越来越多并越来越严。如此等等,举目皆是。昨天晚上,大连市的西岗区市民周金霞在京被绑架关进大连一小旅社。她不肯进入,挣扎之中该旅社的一块玻璃被打破,店主拒绝将旅社成为黑监狱拒绝这一行人入住。于是周又被绑架到西岗区信访局。公安以玻璃破为由,以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违法事由追究周的责任,给予治安处罚15天,周还在失去自由中。听完电话,我的第一感觉是回到文革了!那时候枪毙人是要死者家属付子弹费的,后来总算取消了这个不人道的规定。然而,今天这一幕又在发生了。
从公民角度而言缺少法律常识,危害更大。"办理假离婚骗取动迁费 被判诈骗罪受处罚 "这是一个很古老的事。消息来自于2002年9月11日 07:22东方网:上海市首起通过伪造法院离婚调解书从而骗取17万多元动拆迁费的诈骗案件,于昨天上午在虹口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四名被告人均被认定犯有诈骗罪,其中董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邹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宋某被判处罚金5000元。在判决之前四被告人均已退出了全部赃款。
被告人邹某、周某于2001年10月下旬某日,至担任动迁员的被告人董某办公室,咨询其母亲住所地虬江支路的相关动迁事宜及如何能多得补偿。董表示其可通过他人为邹某办理假离婚,将“引进人口”增列入应安置人数的范围内,可多得房屋拆迁安置款。双方约定事成后,给董1至2万元好处费。数日后,董即将伪造的离婚《民事调解书》交周某,致使动迁组将邹某及其女儿增列为动迁安置人员,从而骗取了房屋拆迁安置款人民币87000元。2001年10月27日,被告人周某就其住所地虬江支路房屋拆迁事,再次与被告人董某密谋后,董以上述方法骗取房屋拆迁安置款人民币86800元。
然而,假如被告人邹某、周某真的到法院去办个离婚,是否就构成诈骗呢?再想到许多地方用株连的方法推动拆迁则是引出多少人以离婚逃避株连的闹剧。这个社会难道没有了常识?若是,则十分可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