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 事 上 诉 状
上诉人(一审被告人)徐文勇,男,1974年3月8日出生于广东省化州市,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捕前系广东省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户籍及住所地如一审判决书。
上诉人不服2012年11月23日收到的化州市人民法院送达的(2012)茂化法刑初字第339号刑事判决书之判决,提出上诉,其上诉请求和上诉理由如下:
上诉人认为该判决书之判违反相关法律与事实,特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消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无罪,理由如下
一、上诉人在取得律师执业资格前的公民代理行为是合法行为,在代理上、下塘尾二村土地所有权行政纠纷过程中的与开发商的协商是合法的代理行为。在开发商无使用该争议土地的征收与使用合法手续以及未经与原土地所有权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村民们如果采取一审判决认定的所谓“阻止施工”亦是行使合法权利。上诉人自介入上下塘尾村的土地争议后,力主依法、理性维权有利于社会稳定。在此背景下,上诉人在协商中即使是有告知开发商可能会发生阻止施工的后果之言行也不构成敲诈勒索。
二、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超越代理权限索要18万元的事实不清。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尚漏重要的证人和证据未调查核实的”的主张,公诉机关和一审法院均视而不见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本案以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支持上诉请求,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民的合法权利。
此 致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徐文勇
2012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