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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院强拆违法7个问题的回答

    近来,法院的强拆又有增多的趋势,而且手段更加强硬。例如湖南省的一些法院强拆是连续行动,毫不顾及脸面。其中3月份,长沙市岳麓区法院强拆张岳云家是凌晨两点动手,拆房抓人(至今还有2人未放)。2013年4月26日,湘潭市市民张甘兰姐妹四家结伴外出旅游回家,发现房屋已经被岳塘区法院强拆了,但是他们家的拆迁案件尚在审理中。今天是五一长假,可是河南省许昌市同样传来强拆抓人的消息。

    人们询问,法院就可以和尚打伞,无法无天?我的回答是否定的。法院应当带头尊重并认真执行法律,除非他们希望颠覆现政权。现实是在土地财政的这些年来,各地法院是从中分得一杯羹,审判大楼拔地而起,但司法公正却成为中国梦。一些法院热衷于强拆,无疑在自慰中自杀。

   对于法院强拆违法,有7个问题应当澄清。

   1、法院强拆是否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根据上面这条规定,法院强拆应当受该法调整。所以,该法在后面的条文里有进一步的规定。
    2、法院强拆是否可以不分时间?

   既然法院强拆是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这个"情况紧急" 显然不包括那些拆房卖地的开发项目。因为地方政府的政绩与开发商的商业利益应让位于公民的包括居住权利在内的生存权利。   

    3、强拆前的停水断电等是否合法?

   在广州的许多城中村改造现场和国内许多拆迁现场,我们看到一个个如同当年重庆钉子户事件中的孤岛。地方政府能这样做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问题是,不仅是行政机关本身不能这样做,而且政府还有义务禁止开发商这样做。
    4、法院可以先予执行吗?

    湘潭市的张甘兰四姐妹和长沙市的张岳云家的房屋在诉讼中就被法院先予执行的事件是法院无视法律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规定的十分明确,但是法院的头脑们选择性的失明了。案在审,房已扒,何来司法公正?

    5、拆违就可以先予执行吗?

    自长沙市发明以拆违带动拆迁的模式后,很快流毒到其他城市。其中的绝招是注销单位、个人的合法产权证后立即认定被拆迁房屋是违法建筑,然后立即申请法院先予执行。近日,最高法院出台不受理拆违申请的新规定后,一些地方就自行组织先予执行。其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对此有规定的。该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先予执行"旗帜下的强拆显然是违法的。

    6、对于法院违法强拆是否有法律救济规定?

   除了法官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投诉、控告、索赔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对于法院和行政机关强拆违法的法律救济规定是:

第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
    (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
    (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
    (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 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三)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

  (四)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六)超越职权;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坦率直言,目前对法院违法强拆的法律救济途径不那么畅通,其中有立法不到位的原因,也有司法理念的原因。面对强拆,公民维权十分困难。因为多半情况下,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是利益共同体。

   7、法院和行政机关强拆违法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

   对此的回答是肯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对于法院和行政机关强拆违法的法律责任有如下规定: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的;
    (二)对应当立即冻结、划拨的存款、汇款不冻结或者不划拨,致使存款、汇款转移的;
    (三)将不应当冻结、划拨的存款、汇款予以冻结或者划拨的;
    (四)未及时解除冻结存款、汇款的。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金融机构将款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由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违法划拨款项二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人民法院指令金融机构将款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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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才亮

王才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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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 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作为全国拆迁和征地专业律师所,我们始终不会忘记我们的社会责任!我还是那句老话: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但一定是人们一天一天建成的。中国法治的长城不是一个人所能建成,但一定是一个一个的人共同努力才能建成! 我们衷心感谢朋友们的信任和支持。 新址:北京市宣武区太平街6号富力摩根中心E318室 电话:010-59361446、59361447、59361448、59361449、59361450、59361451 我的 邮箱:cailiang329@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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