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23日,山西省朔州市发生因强拆引起的血案。被拆迁人吴学文一家阻挠强拆,致一死多伤后被抓。6月24日,吴妻乔香莲死在公安局。尔后吴学文被捕,2013年6月24日,该案在晋城市中院第一次开庭审理。
吴 学 文 案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和山西省秉钰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吴学文的儿子吴瑞曹的委托并得到吴学文的同意,指派我们担任被告人吴学文被控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一案的辩护人,依法出庭参加今天的诉讼活动。
通过庭前查阅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以及必要的调查,尤其是通过今天当庭的庭审质证中观看案发时的录像,辩护人得出结论是:吴学文的行为实属防卫。
现阐述辩护意见如下:
一、违法强拆是案发的根本原因
本案发生于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2011年6月23日的强制执行过程中,然而,我们十分遗憾的指出该执行裁定的作出与实施均违反法律规定,该强制执行系违法活动。
第一,作出执行裁定违法。
2011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鉴于“近年来,一些地方在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中引发的恶性事件屡屡发生。有的被执行人以自焚、跳楼等自杀、自残方式相对抗,有的以点燃煤气罐、泼洒汽油、投掷石块等方式阻挠执行,有的聚众围攻、冲击执行人员酝成群体性事件,有的法院干警不当使用武器致人死伤等等。前不久,湖南省株洲市又发生一起被执行人在房屋拆迁强制执行中自焚(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严重事件。上述事件虽属少数或个别,但引起的社会关注度极高,造成的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其中的教训也极为深刻。为防止和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而发出《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
该通知第二点明确要求:“必须严格审查执行依据的合法性。对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征地拆迁具体行政行为的,必须严把立案关、审查关,坚持依法审查原则,不得背离公正、中立立场而迁就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凡是不符合法定受案条件以及未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申请,一律退回申请机关或裁定不予受理;凡是补偿安置不到位或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合法但确有明显不合理及不宜执行情形的,不得作出准予执行裁定”。
庭审质证表明,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任何资料,其裁决所载明的补偿方案也属于“补偿安置不到位”, 吴学文家的房屋一共是八间,分别为门面(经营超市)和住宅,共占地158.74平方米,实际建筑面积131.74平方米仅补偿23万元,远远低于其房屋的市场价格。因此,法院作出准予执行建设局的裁决的裁定违反了上述规定。
第二,实施执行裁定违法。
如起诉书所称,这一天14时许,“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联合朔城区建设局等单位依法对被告人吴学文位于朔州市朔城区府东街71号执行强制拆迁时,”发生了本案。可是我们查找我们国家的现行法律,却找不到“联合执行强制拆迁”的依据。
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很显然,对于强拆,在当时规定的执行主体是人民法院,而没有授权其他机关作为执行主体。所谓“联合执行强制拆迁”没有法律依据也就为后来的悲剧发生留下了隐患。
二、法院执行中失当是案发的重要原因
如果仅仅是上述的裁定的作出与实施违法而执行过程中能遵守最高法院的规定仍然不一定会发生血案。遗憾的是,该执行过程中法院作为指挥者,其行为严重失当,这是血案发生的重要原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中指出:“凡最终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案件,务必要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制定详细工作预案。凡在执行过程中遇到当事人以自杀相威胁等极端行为、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等恶性事件的,一般应当停止执行或首先要确保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并建议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协调、维稳工作,确保执行活动安全稳妥依法进行”。
而如起诉书所述,当强拆队伍封锁现场,实施“强制拆迁时,被告人吴学文持砍刀等物,与其家人在房顶上阻拦拆迁”,双方僵持了一段时间。按照最高法院的上述规定,法院的执行指挥者应当“停止执行或首先要确保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并建议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协调、维稳工作,确保执行活动安全稳妥依法进行”。十分遗憾的是,我们没有看到法院的执行指挥者作出停止执行的命令,而是听任非执行人员的盲动,最终导致血案的发生。因此,山西省有关机关认为这个问题涉嫌玩忽职守,予以立案查处。
三、非执行人员的暴力是引起血案的主要原因
在吴学文阻拦折迁的情况下,如起诉书所述“朔州市朔城区建设局局长刘志秀爬上房顶与吴学文交涉,在试图将吴制服时,被告人吴学文便拔出随身携带的匕首朝刘志秀捅刺数刀,又朝随后赶至房顶的朔城区建设局监察大队大队长钟卫胸腹部捅刺数刀。后被告人吴学文及其家人在现场被工作人员控制并带离现场”。庭审当场播放的录像更进一步显示如下重要情节:
第一,在房顶上没有法院的执行人员;
第二,刘志秀是在吴放下手中砍刀、铁管后被刘突然袭击,卡住脖子“试图将吴制服”的情况下,“才拔出随身携带的匕首朝刘志秀捅刺数刀”的;
第三,钟卫接近吴时,吴已经被围攻。钟如何被刺中,录像中并不清楚。
结合案卷材料,我们可以明确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没有法院的人派刘上房,更没有人命令刘上房制服吴。刘作为建设局长没有以暴力“制服”他人的权利,其行为系其自行决定的非执法行为。
第二,如果刘不突然袭击吴,吴已经放弃抵抗,血案就不会发生。因此,刘的行为是血案发生的主要原因。
第三,吴的使用匕首反抗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的规定。虽然我们在讨论吴的行为是否过当存在争论,但其防卫性质无可质疑。
四、本案处理时需要考虑的其他情节
本案发生后,社会广泛关注。本案还有四个情节在处理时要加以重视。
第一,侦查活动违反刑事诉讼法。
我们从案卷获知,本案的侦查机关是朔城区公安分局。然而,该局至少有两个理由需要回避。一是该局参与了该次“联合执行强制拆迁”;二是吴妻乔香莲在法院移交给该局后,因负伤而死亡在该局。我们在介入本案时,侦查活动已经结束。之后的审查起诉听取了我们的意见,改由怀仁县检察院起诉,怀仁县法院审理,后再改由贵院审判。
第二,案发现场被人为破坏
案发现场是吴家的房顶。在“被告人吴学文及其家人在现场被工作人员控制并带离现场”后,参加“联合强拆”的众多执法人员忘了保护现场,而侦察员们也没有及时勘查现场。当他们开始勘查时已经是一片平地。以致于包括刀具在内的物证多为事后碾转取得。虽然经长达两年的侦查、审查起诉,有的细节仍不能查明。如吴学文辩解的刺死钟卫的刀把上就有俩人以上的指纹。
第三,吴学文家破人亡。
我们看到,被告人吴学文全家5口人全部被强拆人员“制服”。其母亲被殴伤,妻子乔香莲第二天暴死于公安局。吴学文则是:闭合性胸部损伤,左侧肋骨骨折,腰1-4椎体左侧横突骨折,右眼眶内侧壁骨折等。一个家庭,妻离子散,家破人亡。虽然案发后当地政府努力善后, 70多岁的老母亲和两个正在念书的孩子(其中一个还是双腿重度残废的残疾人)已经辍学的问题初步解决,但其家庭的创伤难以很快抚平。
第四,本案的受害人及家人提起附带民事赔偿。我们认为他们也是非法拆迁的受害者。庭上,我们提交了当地政府的有关协议,证明当地政府已经承担了责任。吴学文不应当承担赔偿义务。
审判长,审判员:
本案的后果是严重的,其影响已经超出案件本身。中国社会面临着继续城镇化的关头,朔州的6·23、624血案无疑是负面的。而这个负面后果本来是可以避免的,其教训十分深刻。虽然已经是已经是辩护之外的话题,但我们作为法律人,深切希望本案的处理有利社会和谐与发展。
综上所述,从本案的客观情况来看,我们认为吴学文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正当防卫行为。至于是否超过必要限度的问题,我们希望法院能慎重考虑,合议时能充分考虑我们的意见,尽快恢复吴学文的自由。
辩护人: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
律师 王才亮
山西省秉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孙向东
2013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