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文勇律师在三年前代理村民对化州市政府和开发商违法用地提起复议与诉讼。行政案件在茂名市中级法院立案后,中院指定高州市法院审理。化州市政府责成开发商妥善解决村民诉求。于是开发商托人找到徐文勇,表示愿意补偿村民以换取撤诉和顺利用地。为此双方达成48万元包干的协议,村民的补偿费从原来的6万元涨到30万元,成功化解用地矛盾,政府、开发商、村民三方滿意。然而两年后,当地公安借广东的"三打两建"运动,秋后算帐,打击报复。徐文勇原审一审判有期徒刑6年。其家属向杨金柱求助,金柱联系我共同为徐文勇提供法律援助。原审二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昨天重审一审开庭,因为金柱另有案件出差贵州无法出庭,我紧急联系龙元富律师,龙又联系梅春来律师共同战斗。鉴于本案被告人关押已经多时,我们建议立即变更强制措施,恢复二被告人自由,并建议法院最终对二被告人作出无罪判决!
律 师 建 议 书
尊敬的谢琼进院长:
2013年7月8日,徐文勇之妻曾小波女士向贵院递交了【徐文勇等涉嫌敲诈勒索案】《取保候审申请书》,2013年7月9日,董铭东妻子罗土娟女士向贵院递交的《董铭东取保候审申请书》。这两份分别由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王才亮律师、广东国悦律师事务所龙元富律师代书,和广东鹏翔律师事务所梅春来律师代书的《取保候审申请书》,所陈述的取保候审之理由,正当、合法而充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是这样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此法条之中的法定期限显然不包括贵院依法有序进行之中的发回重审;换言之,对徐文勇、董铭东的羁押早已超期、早已违法,对徐文勇、董铭东的羁押早已属于违法超期羁押;所以,取保候审,刻不容缓!取保候审,实乃最低要求!!尤其是在经过严密庭审,已经查明案件纯属冤打,三位辩护律师坚决“将无罪辩护进行到底”的特定情境之下···取保候审,尤其刻不容缓!!!
从法理角度来看,《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是一个人权保障条款,是《刑事诉讼法》第二条所规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具体落实。
被告人徐文勇、董铭东等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2012年7月16日由广东省化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徐文勇、董铭东于2012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8月5日被逮捕,2012年9月25日由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经过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已于2013年3月21日由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重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明确规定,该案明显属于被告人被羁押但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的案件,依法应该自2013年3月22日起应该由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依法释放被告人徐文勇、董铭东,最低限度应该对被告人徐文勇、董铭东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但是,迄今已经116天过去了,贵院仍然没有释放被告人徐文勇,甚至于没有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当事人咨询律师,律师为了善意提醒,并且配合贵院的相关工作,特意以当事人名义向贵院提出关于被告人徐文勇、董铭东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之申请,且两申请人自愿成为被取保候审之后的徐文勇、董铭东之保证人。概言之,对被告人徐文勇、董铭东等取保候审,早已经刻不容缓。如果你们不依法尽快取保候审,肯定严重侵犯被告人徐文勇、董铭东等的法定诉讼权利和基本人权,甚至涉嫌非法拘禁犯罪。特此提醒,还望体谅三位辩护律师的“一片冰心”。
当事人在贵院没能及时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与法定义务的情况之下,请辩护律师代书然后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的的确确是一种善意提醒,希望你们能够理解当事人和我们三位辩护律师的一片苦心。徐文勇、董铭东案件经过原审一、二审和重审一审开庭,情况已经十分清楚。该案是一起因政府违法处分土地引发的纠纷,在协调解决后,政府秋后算帐打击报复的典型案件。我们建议在本案得倒妥善处理之前,先变更强制措施是有利于矛盾缓解的举措,故请务必重视。
此致
徐文勇辩护人:
王才亮,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366150901
龙元富,广东国悦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802458208
董铭东辩护人:
梅春来, 广东鹏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13823537586
2013年7月11日
原审二审辩护词: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858b220102e3nw.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