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唐秀艳诉于洪区住建局、城管执法局、造化街道办违法强拆赔偿案件。在审判长核对出庭人员身份时,发现造化街道的代理人于天英女士是兼职律师,系沈阳市委教师,却以公民身份代理。对此,我提出异议认为其以公民身份代理案件不合适。于天英女士认为行政诉讼法没有限制公民代理。律师法也没有限制兼职律师不以律师身份代理案件。她是到该街道讲课,看到街道经费紧张而免费代理,坚持其行为不违法。
十分遗憾的是,合议庭采纳于的说法,让于出庭。我援引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合议庭认为民诉法上述规定只限制公民请公民代理,而未限制单位请公民代理。这是法律的漏洞或是对于法律的错误理解?还是司法的误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