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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30日,我给国家工商总局寄了法律建议书,建议停止现有“房屋拆迁公司”年检及对该类公司工商登记。有朋友问我为什么?我的想法很简单,就是希望减少黑拆、血拆。

    从近年来拆迁血案来看,相当多的流血是拆迁公司所为。例如,江苏省南通市的先锋镇就是以拆迁公司出面组织多起暴力强拆,而公安部门与法院均以是民事纠纷而拒绝被拆迁人的求助。一些拆迁公司已经是黑社会组织,这样的模式还有蔓延的倾向。如此下去,法治何在?这样的梦只能是恶梦。

    拆迁公司的设立是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为法律依据,但该条例已经废止。而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5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让拆迁公司关门在立法上已经明确,有关当局再也不能装糊涂。

             关于尽快停止现有“房屋拆迁公司”年检及对该类公司工商登记的

法律建议书

 

国家工商总局暨张茅局长:

    《公司法》第六条明确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第二十条第四款同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另外该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公司的登记事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因此,任何公司的合法成立都必须经过工商登记部门合法程序为前提,法律、法规规定设立公司须报批的更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2001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2001年《条例》”)第10条规定:“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而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5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该条文规定的受托人是“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但目前尚无对其组织形式的具体规定。两条文对比可以看出,现行条例规定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这就使得2011《条例》生效之前的“拆迁公司”丧失了成为现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主体的资格,也就失去了其合法性。按照2001年《条例》有关规定,建设单位是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单位实施拆迁。由于拆迁速度和建设单位、拆迁单位的经济利益相关,容易造成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矛盾激化,为避免矛盾激化,从促进和谐以及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也不适宜对该类公司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此外,“拆迁公司”合法存在的前提和法律依据已不存在。拆迁公司在《条例》生效前进行工商登记的相关依据为1991年原建设部制定的《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已失效),其对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资质作出了规范性要求。其中,第3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城市房屋拆迁单位(以下简称房屋拆迁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拆迁资格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单位。”;第4条规定:“设立房屋拆迁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组建的批准文件;(二)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三)有与承担拆迁业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和技术、经济、财务管理人员。”第五条“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本规定,对申请设立房屋拆迁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对审查合格的单位颁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对房屋拆迁单位和自行拆迁单位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未经批准发给《资格证书》的单位不得接受委托拆迁。具体资格审查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制定。”

    上述规范性文件随着《条例》的实施,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1年1月颁布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所废止,就目前而言,并无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资质等相关问题作出统一规范,而在《条例》生效后,为此类特殊业务的拆迁公司进行工商登记以及年检都于法无据。

    综上所述,上世纪九十年代出现的新行业:拆迁公司。作为拆迁实施单位一直游走在金钱与权力,地方政府与黑社会之间。2011年征收条例明确禁止征收实施单位以牟利为目的,使牟利为目的的拆迁公司就失去合法性。然而,在一些地方,拆迁公司并未消亡,其组织大量的暴力拆迁严重影响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影响社会稳定。

    因此,作为长期从事房屋征收与拆迁相关法律研究的学者和执业律师紧急建议贵局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从现在起不再对涉及房屋拆迁业务的公司核发工商营业执照,对现有的拆迁公司不予年检,并责令歇业清算。

上述意见,请予重视.

                                   此 致

敬 礼!

                                                                          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

                                                                             律  师:王才亮

                                                                            201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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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才亮

王才亮

1034篇文章 3年前更新

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 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作为全国拆迁和征地专业律师所,我们始终不会忘记我们的社会责任!我还是那句老话: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但一定是人们一天一天建成的。中国法治的长城不是一个人所能建成,但一定是一个一个的人共同努力才能建成! 我们衷心感谢朋友们的信任和支持。 新址:北京市宣武区太平街6号富力摩根中心E318室 电话:010-59361446、59361447、59361448、59361449、59361450、59361451 我的 邮箱:cailiang329@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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