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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矛盾有增无减
2013拆迁年度报告:
发布:2014-01-23 10:27:45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作者:□本社记者 叶 俊  浏览:829次 【

 

    2013年是国务院590号令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的第三个年头。《2013中国拆迁年度报告》试图总结过去的一年国内拆迁形式呈现出哪些新的特点,以及存在哪些问题。

  “好几次差点写不下去,很累,我看不到希望。”1月11日,在《2013中国拆迁年度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发布会上,连续4年撰写报告的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才亮,在接受民主与法制社记者采访时说。

  2013年,中央对房地产市场的政策思路和管理方式有了重大转变,“调控”已不再是主旋律,新型城镇化和土地制度改革成为热点。

  王才亮认为,这样的变化对拆迁领域产生了影响。由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废止已成定局,国内合法的房屋拆迁以征收为主要形式。

  然而,经过一年的观察,王才亮发现,“非法拆迁超过合法征收,矛盾有增无减”。

 

土地财政反弹

 

  王才亮分析2013年拆迁主要推动力——土地财政仍在增长,依旧是许多地方政府生存的必备条件。

  2013年下半年以来,政府的调控思路从过去的“一刀切”,变为“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这在一些地方出台的规定中已有体现。

  值得注意的是,2012年受土地供应结构改变、房地产市场降温、住宅用地量减少等因素影响,全国土地出让收支规模比2011年出现单价和销售量“双降”的现象,但在2013年,这两方面都出现了反弹。

  据《法制晚报》报道,2013年全国前20名城市卖地收入超1.5万亿元,与上一年同期的9204亿元相比,涨幅高达63.69%。

  从全国来看,土地出让金也呈现飙升态势。截至2013年12月27日,全年全国300个城市土地出让金总额为3.04万亿元,已大幅超过去年全年,同比增长46.34%。

  在此背景下,2013年各地土地出让金单价屡屡刷新。按照目前全国主要城市出现的天价地块,如果需求达到正常的利润,目前房价需要在一年内再涨50%。

  值得注意的是,土地财政反弹的同时,拆迁所引起的矛盾也在加剧。

  《报告》列出的“2013年度征地拆迁典型案例”中,涉及案件有发生流血事件的,也有“株连式拆迁”,甚至有暴力拆迁涉黑事件,涉及范围包括广东、山东、江苏、黑龙江、湖南、广西、湖北、河南、福建、四川等多个省区。

  

强制拆除增多

 

  作为专注于办理拆迁案件的律所,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2013年接待超过千名求助者,分析发现年度拆迁的一些特点。

  王才亮介绍,从总体上看,“拆违”“拆危”趋少,而一些违背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意志,但又非司法执行也非行政执行而对房屋予以强制拆除增多,超过了以往年份。

  王才亮认为,这种拆迁形式的增多,背后是地方官员的庇护或指使。

  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但从2013年发生的拆迁案例来看,一些拆迁绕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所设计的程序铤而走险。

  “既然有高潮,就应有转折。”王才亮持谨慎乐观的态度,他期待2014年此类问题能有所改变。

  在2014年1月7日至8日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处理好维稳和维权的关系,要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

  此前召开的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也提出,“在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中,要注意保留村庄原始风貌,慎砍树、不填湖、少拆房,尽可能在原有村庄形态上改善居民生活条件。”

  王才亮表示,从近年来拆迁案件来看,相当多的拆迁伤亡事件是拆迁公司所为。

  为此,王才亮曾于2013年10月30日给国家工商总局寄了法律建议书,建议停止现有“房屋拆迁公司”年检及对该类公司工商登记,希望减少一些违法拆迁案件的发生。

 

法律救济依旧困难

 

  该《报告》指出,从已经发生的拆迁案件来看,法律的缺位导致缺少救济是产生伤亡事故和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原因。

  王才亮认为,在拆迁案件中,有一部具有可操作性的《行政诉讼法》,拆迁矛盾才能进法院解决,从而防止极端事件的发生。

  现实是,某些法院内部以成文或不成文规定,提高立案标准,成功地将很多行政争议(主要是土地和房屋征收纠纷)排除在法院大门之外。

  该《报告》认为,地方法院以成文或不成文的内部规定对抗《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剥夺行政相对人诉权的同时,亦动摇了整个法律权威性。

  比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适用法律问题的解答(三)》第7条,该解答将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就补偿安置进行裁决后,被拆迁人对于该拆迁许可的前置五项法定要件即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在执行管辖方面,司法解释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由房屋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管辖法院”。

  王才亮认为,这与审理级别相冲突,使执行的司法审查流于形式。对此,应考虑执行审查的法院层级。

  司法解释还规定,申请机关对不予受理和不准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定。但是对于被申请人却没有相应的法律救济规定。

  王才亮表示,这显然有有失公平,行政诉讼法对此应当有相应规定。

 

 责任编辑: 段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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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 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作为全国拆迁和征地专业律师所,我们始终不会忘记我们的社会责任!我还是那句老话: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但一定是人们一天一天建成的。中国法治的长城不是一个人所能建成,但一定是一个一个的人共同努力才能建成! 我们衷心感谢朋友们的信任和支持。 新址:北京市宣武区太平街6号富力摩根中心E318室 电话:010-59361446、59361447、59361448、59361449、59361450、59361451 我的 邮箱:cailiang329@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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