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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马年第一天。作为律师,最大的希望就是马年的法治有明显进步。过去的蛇年,令人失望。血拆案件,警方是选择性失聪,拒不出警或拒不立案或拒不破案。法院对慎用死刑的原则也是视被告人身份而选择性适用。若是贪官污吏,罪行再严重如刘志军等均可网开一面,而草民则面对的着血腥的屠刀。仅仅以拆迁血案为例,制造血拆的官员没有被绳之以法的。而血拆的受害人却十分危险。广东的湛江市中院无视非法拆迁的基本事实,判了朱惠来父子死刑(儿子缓期执行),河南省高院则睁开眼睛说瞎话,将非法拆迁活动认定为合法,进而维持了郑州市中院的一审死刑判决。虽然这两案尚在二审或死刑复核程序中,但让我看到了少数法官的无耻或是无知。马年,铺天盖地的有关司法公正的宣传是真的可以吗?我想,当前最让我们关心的是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刘大孬案。若笔下留人,我们尚有希望。若如曾成杰、夏俊峰案核准对刘大孬的死刑,中国法治也死了。
大年初一,本因讲些拜年的好话。可人命关天,刻不容缓!
附:我的老文章;
刘大孬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吗?
2010年6月1日凌晨,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南刘庄村村口。帮人打工的刘大孬开着小货车去货场提货,因为已经签订拆迁协议交房没有住在原住房内而借住邻近。当他途经南刘庄村附近时,道路已经被当地政府封锁,只有拐进村口绕道而行去货场。然而在这里,由数百名警察、城管、拆迁公司人员组成强拆大军挡住了去路。刘大孬,只有将车停在了路旁。
一审公安提供的录像显示,在马路对面的村口,被惊醒的村民们也自发地聚集在村口挡住了强拆大军的去路。当地某官员拿着喇叭指挥着强拆队,大喊:"第一组,上!第二组,上!第三组,上!",两方开始了肢体接触。而多名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围向刘大孬的货车,砸打车门,要刘下车。刘大孬惊慌了,发动汽车,驾车而逃往另一路口。可是这个路口也是不通,又调头折回,终于穿过冲突地区逃到村外。就在这个过程中,导致了拆迁人员四死十一伤的血案!
当天下午,刘大孬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管城区公安机关带回审问,后移交市公安局侦查。我们在为刘大孬提供法律援助后了解到,南刘庄村的拆迁手续只有一张市政府的会议纪要,没有取得征收土地批准文件,更没有<<拆迁许可证>>。这个村庄至今已不存在。拆迁队的机械已经无情地抹平了南刘庄村的所有民房,全村216户人家,806人已经失去赖以生存的1280亩土地。而回迁房至今没有建设,村民们仍然借房居住。
一年后的郑州市中级法院开庭,2011年11月,一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刘大孬死刑立即执行。刘不服,上诉。今天上午九点半,河南省高级法院借郑州中院大法庭,公开审理刘大孬一案。
刘大孬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吗?我们来看看刑法的规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故意。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同的是,该罪属于行为犯,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能够成该罪。因此,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其客体要件方面,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如果行为人用危险方法侵害了特定的对象,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并无危害即不危害公共安全,就不构成该罪。
在客观要件上方面,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但与上述危险方法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该罪的其他危险方法包括两层含义:
一、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二、其他危险方法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相当且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
司法实践中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这种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往往是出于故意。这种危险方法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的危害性相当,其危害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此外,刑法中规定醉酒驾驶并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其危害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在主体要件方面,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在主观要件方面,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即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案件除少数对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持希望态度属于直接故意构成外,其他多数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
该罪的刑法条文在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毫无疑问,对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必须严格掌握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定构成要件,既不能作无限制的扩大解释,也不能任意缩小适用的范围。因为法律规定的其他危险方法是有限制的,只有行为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采用的危险方法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相当且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构成该罪。
综上所述,刘大孬一案,除了主体要件符合之外,其他如主观、客观、客体要件都存在争议。所以,我们的辩护观点着重点是刘主观上是过失,刘的行为应当定为交通肇事罪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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