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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院"安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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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院"安检门"

安检门(Security door)是一种检测人员有无携带金属物品的探测装置,又称金属探测门(Metal detection door)。金属探测安检门主要应用在机场,车站,大型会议等人流较大的公共场所用来检查人身体上隐藏的金属物品,如枪支,管制刀具等。市场上少数高档安检门可以做到当被检查人员从安检门通过,人身体上所携带的金属超过根据重量、数量或形状预先设定好的参数值时,安检门即刻报警,并显示造成报警的金属所在区位, 加上检查人员手持的探测器共同构成安全检查的程序。过去,主要是在机场配有。近年来,安全问题突出,其中恐怖事件和社会暴力事件频繁发生,应运而生的安检门随处可见。

4月5日早上8点25分,我作为代理律师来到近来网上出名的"东交民巷27号",参加最高法院的一个案件的二审活动。到传达室门口已经排了很长的队,20分钟到了登记窗口完成登记,然后进入安检门,又接受了法警手持探测器对全身的检查。期间我询问是否公诉人出庭也如此?法警告知“不走这个门”,可见这个安检程序仅仅是针对前来开庭的律师与当事人以及来最高法院办事的基层法院的人员。

由于法院通知是9点开庭,我没有了时间计较这种没有法律依据的人身检查。此前,我到各个法院办案,遭遇到各种各样的安检,然而,我一直没有忘记问题的根源出于最高法院的法警总队,总想适当的时候与最高法院交涉这个问题。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其中第六条规定:“司法警察执行安全检查时:(一)对公诉人、律师等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应进行有效证件查验和登记;(二)对参加庭审活动的诉讼参与人、第三人和参加旁听的人员,在进行证件查验和登记的同时,还应进行人身安全检查、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一段时间内,当事人进法院要安检,而公诉人与律师免检。奥运会前,最高法院法警总队的一纸通知推翻了最高法院的上述正式规定,各地方法院奉命纷纷购买安装了安检门等设施,给安检设施生产企业带来了春风的同时引起了律师界的抗议。

我第一次遭遇安检是在天津市河东区法院。此前,该市从不对律师安检,由于我那天代理了一个群体性的拆迁纠纷而首开纪录,对所有人进行安检,造成法院门口的严重拥堵。我至今记得那天开庭的案件源于天津火车站附近的一个小区刚刚竣工验收,许多居民装修完还未搬进去就面临拆迁,给的补偿价使居民们无法买到相同水平的房屋,装修费更打了水漂,因此集团诉讼拆迁许可证违法。那天,要进法院办事的还有当地律师,他们是受了我牵连。而我为了按时开庭在争论之后选择了妥协,在法官引导下优先安检进了法庭,保证了庭审的正常进行。

之后不久,我们所的李仁杰律师到北京市原宣武区法院办事,安检问题引起了争吵。我与法院领导协调此事时,搬出了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而法院方面搬出了最高法院法警总队的那么一纸通知。我这是首次看到这个通知,我震惊了,为我们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感到悲哀,为中国的法治感到悲哀。最高法院与下属法警总队的不同规定,效力大小除了傻子都能分辨。然而,众多的法院与最高法院一样,每天由那些法警(或保安、临时工)不断抽打自己直到中国法治的脸。但是,律师们的抗议不断,而各地法院的做法也不相同。

2013年5月10日,我们所朱孝顶律师因代理一起状告区政府的行政诉讼而来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以下简称巴市)中级法院参加庭审,遭遇值班法警要求他“开包安检,不安检就不要开庭”。朱孝顶表示:最高法院规定,对公诉人、律师只进行登记证件而不进行人身和随身物品安检,律师知法懂法,如果作出危害法院、法庭安全的违法犯罪,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律师法都规定了处罚;要求法院贯彻最高法院的安检规则,对律师不安检,以便开庭正常进行。双方僵持的结果是当天的庭没有开成。 2013年5月25日,他收到巴彦淖尔市中级法院院长李建平发来的电子邮件。在信中,李建平不但感谢他对巴市法院工作的重视与监督,对法院工作人员在工作作风上的问题表示歉意。更决定立即在巴市两级法院全部开通“律师绿色通道”,律师出庭只需查验证件,共同构建和谐、诚信、互信、礼让的司法环境。朱孝顶立刻将这则消息放上了自己的博客,盛赞李建平和巴市法院的改革举措,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此后,越来越多的法院对于律师只登记不再安检,然而始作俑者的最高法院仍然不能纠正错误,直到我昨天亲身体会。

从昨天上午起,我将此事发上新浪微博,引起了一场争论。争论中,我不断思考最高法院的错误的背后是什么?其坚持错误的理由是什么?我最担心的是最高法院是否有人收了安检设备推销商的黑钱,故违反最高院自己的明文规定,法外推动安检?

有的网友认为:“安检是为了防止发生暴力事件”。对此,@谢靖波律师反驳:法院的“安检是为了防止发生暴力事件”,同理可证,城乡的公共厕所难道就不需要防止发生暴力事件吗?同样需要。故此我建议,政府应当对全国城乡的公共厕所必须设置安检设备。以防止发生暴力事件。这难道不是维护公平正义的事情吗?

  网友@介之推认为:"全国十三亿人民,就你们几个去了法院的律师被安检。安检的对象根本不是人民,而是人民的敌人或极少数偏激分子。发生过杨佳案、陈水总案在先,万一哪个列磕派律师达不到目的一时缺心眼干出过激的事怎么办"? 这显然是讲了外行话。我回复@介之推:"错!人民法院是人民的法院,每天出入的群众数十万计,何止几个律师","那为了行人安全,大马路上是否也要安检呢?"。
网友@胡言乱语小法官认为:"安检是一种手段,马路上用安检来保障公共安全并不经济和有效,而是通过交通灯、交通指挥、巡查等方式"。网友@李义山下:"就像登机安检是为了整个航行安全,法院安检也是为了包括法官、公诉人、代理律师、当事人、旁听人员在内的法庭整体安全"。
这时的讨论就不再限于律师进法院的安检问题,而是涉及到法院安检门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了。说实在的,我不反对为了防止恐怖事件的发生设立一些安全检查,但必须有法律作为依据。我坚决的反对当前泛滥成灾的安全检查,尤其是法院的安全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显然,强迫安检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要有法律的规定为依据。法院安检门的设立显然没有法律为据,系违法行为。
有人以机场安检作为法院安检的依据。殊不知,机场的安检有<民用航空法> 第六十五条" 民用机场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采取措施,保证机场内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和 第一百零二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不得运输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旅客,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运输未经安全检查的行李"的规定作为依据。乘客未经安检上不了飞机,只有配合安检。
法律对于飞机作出上述的规定,是基于航空器的特点。在法律没有作出相关规定之前,法院禁止"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人进入法院"是变相强迫安检,是违法的。将来如果立法规定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人不能进入法院,人们也只有选择进或不进。问题是,法院这样了,其他"衙门"怎么办?巡回法庭难道要配备装甲车,坐在装甲车里开庭?
从安检门的实际效果看,从今年3月1日昆明火车站的血屠、马航370失联到平度的强拆纵火、河北的法院院长杀人分尸,哪个血案靠安检门发挥了作用?
当前,正在进行群众路线教育,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群众。领导下基层总不能开着成群的装甲车去吧?我想,最有效的安全保障不是安检门,而是一切为了人民而赢得民心,是群众的真心拥护。从法院而言是通过司法公正赢得民众的信任。最高法院应当是全国法院的表率!
安检门何处何从?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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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才亮

王才亮

1034篇文章 3年前更新

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 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作为全国拆迁和征地专业律师所,我们始终不会忘记我们的社会责任!我还是那句老话: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但一定是人们一天一天建成的。中国法治的长城不是一个人所能建成,但一定是一个一个的人共同努力才能建成! 我们衷心感谢朋友们的信任和支持。 新址:北京市宣武区太平街6号富力摩根中心E318室 电话:010-59361446、59361447、59361448、59361449、59361450、59361451 我的 邮箱:cailiang329@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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