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年末,央视等媒体报道了湖南省株洲市炎陵县大院农场拆迁存在的问题,引起了社会关注。问题如何解决呢?我们代理这些农场职工(也是农民)对县政府的征收公告提出了行政复议。株洲市政府坚持有错必纠、执法必严的原则,决定撤销炎政告(2013)12号《征收土地公告》,为化解矛盾奠定了基础。为此,特称赞之。依法治国需要一个一个的正确执法、行政行为来支撑,各级政府都有义务,所有法律人都有义务。
株 洲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14)株政复字第22号
安置有关申请人:略
委托代理人 王才亮,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 任佳慧,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 炎陵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正平,县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炎陵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作出的炎政告(2013)12号《征收土地公告》,于2014年2月20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武隆县大院农场职工,2014年2月13日,申请人经申请信息公开得知,被申请人县政府2013年12月19日发布了炎政告(2013)12号《征收土地公告》,对包括申请人房屋、承包的林地在内的武隆县大院农场117.198亩土地实施征收,申请人认为自己的房屋所在地为国有建设用地,承包林地为国有农用地,征收土地应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执行,但被申请人错误适用依据,以《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中有关“非农建设用地需要收回农林渔牧国有农用地的参照执行临近农民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标准”的规定,违法法律规定,应予以纠正,请求依法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辩称:被申请人发布的《征收土地公告》事实清楚,程序合法。2013年12月13日,经湖南省人民政府(2013)政国土字第2390号审批单批准,决定征收炎陵县大院农场范围内的117.198亩土地作为炎陵县新华联神农谷旅游项目建设用地。根据相关规定,被申请人于2013年12月19日发布了《征收土地公告》,并在被征收地区张贴公示,符合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要求和程序。《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只是全省征地补偿参照标准的规范性文件,并非被申请人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的依据。《征收土地公告》是被申请人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进行的征地程序,其内容为省政府(2013)政国土字第2390号审批单内容及一些告知事项,不存在违法问题。被申请人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炎陵县大院农场系国有农场,申请人系该农场职工。2013年12月13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下发(2013)政国土字第2390号审批单,经批准在炎陵县大院农场农用地转用7.5588公顷,同意使用国有未利用地0.2544公顷。用地总面积为7.8132公顷(约为117.198亩)。同年12月19日,炎陵县政府发布炎政告(2013)12号《征收土地公告》,在被征收地区范围内予以张贴公示,对批准机关、批准征收土地面积、用途等事项予以了告知。申请人于2014年2月13日经申请信息公开得知该《征收土地公告》,因对该《征收土地公告》不服而提起复议申请,请求依法予以撤销。
本机关认为,土地依据其用途可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和相关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因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用地转用市针对土地变而更设置的法律程序,土地征收是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为国有的法律程序,二者都是根据国家用地规划和建设用地需要,经有权机关审批后实施。本案中,炎陵县大院农场是国有农场,所涉宗地为国有土地,不涉及集体土地征收问题。(2013)政国土字第2390号审批单也只涉及农用地转用和使用未利用国有土地,而无土地征收项目。因此,被申请人实施省政府的审批单,农用地转用、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程序,并依法经行安置补偿。《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非农业建设经批准使用国有农场、林场、牧场、渔场的土地,……..参照本办法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清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补偿”。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明确规定:“因国家经济建设或对方公益性建设需要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的,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需要收回国有农场建设用地的,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保障农场职工的长远生计”。综上,被申请人适用土地征收程序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实施征地,系适用依据和程序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炎陵县人民政府所作出的炎政告(2013)12号《征收土地公告》,责令被申请人炎陵县人民政府依法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人民政府
2014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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