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财新传媒

阅读:0
听报道

陈有西律师在律界有善用媒体呼风唤雨的本领,律师界对此早有微词,并且彼此较量充满火药味,有的说法已经相当难听,我不在此细说。

昨天我就邪教控制人的心理问题发表了一点看法,其中一条是“杀人的夏俊峰被塑造成英雄,@陈有西 接手此案,熟悉情况,夏俊峰妻子用别人忏悔的人犯照片冒充自己凶相毕露的老公发微博博取网民同情,陈大律师却假装不知,是什么道理?作为律师,我赞同他在法庭上抗辩,但到网络上发布保安该杀、凶手无罪的讼词,严重破坏了社会道德(陈有西后来转向,与死磕派决裂)”(同时见博客《要警惕人的心理被操控》http://blog.sina.com.cn/s/blog_904900170101ra2m.html),陈回应:“陈国恩先生,你要评论我至少去搞明白真相,去看看我的辩护词和视频。我哪里说过保安该杀?哪里作的无罪辩护?我不是宣传部,我从未见过什么家属宣传照片,难道我辩护人还要去监督他家人如何说话?”随即再次把我拉黑。

我给陈律留了点面子,称“更正”:他没有说“城管该杀”,那是一些网民跟帖的言论。没想到陈有西律师今晨再次把我“放”出来,写了一条:“我有洁癖,疾恶如仇。你短短140字的内容,3条诽谤我的谣言。回你一条拉黑,是没有时间伺候你。我也知道你是从那个我厌恶、声明一概不理的草包律师那里继承的。你比他待遇好点。你们两人都有基本的阅读能力,以后注意点网上发言道德。你道歉,我才会取消拉黑。对于有点身份的人,这不算过分吧。”这样的论调非常滑稽,而又毫无道理,迹近倒打一耙。因此,我要认真一回。为适应网上的阅读习惯,现择要从简。

 

1、陈有西律师就夏俊峰案在网上自办“法庭”,坚持夏俊峰属正当防卫,无罪。这在法庭上,是律师的权利,但他到网络上连篇累牍发表单方面论证,坚持正当防卫,其实就是指城管不法侵害夏俊峰,夏杀城管属于正当。网民起哄痛骂城管,认为夏是英雄,跟陈有西这种在网上炒作有重要联系。如果陈在法庭上作无罪辩护,我没意见,但到网络炒作,你的无罪论证中就包含“城管该杀”的意思,这个意思你没明说,但在传播领域,你的内含意图是应该得到彻底分析的。

2、夏俊峰是否正当防卫,关键在城管办的8分钟内发生的事。陈有西坚持正当防卫,理由是夏受到不法侵害,他奋起制止其生命所受到的威胁。我在以前写的文章中(详后)强调这仅是陈个人凭想象所得出的“结论”,经不起更严谨的推敲,至少不是一种好的解释,更不是一种最好的解释,事实上也没有被最高院采纳。但陈有西以他自己认定的正当防卫为依据,在最高院核准死刑后写了长文,结论是最高院枉法错判,夏成了刀下冤魂,我一直认为陈的这种做法,很不严谨,也很恶劣,不合律师伦理,造成很坏影响。

3、我不是关注司法案件的本身,而是重视传播领域由这种司法实践中的片面舆论引起的价值混乱,因为这会造成更大范畴内的非常有害的后果。陈有西的辩护,在认识论上的关键错误在于他的独断,根本没有意识到作为一个普通人担任律师的角色,且不说其基于利益的立场选择会影响其是非判断,仅以人的认知能力的局限性也完全可能造成其判断的失误。陈有西以个人的判断为绝对正确,指最高院的司法说明是草菅人命,这至少是有失谨慎,把自己当成了全能的上帝。

4、最高院的判决未必绝对正确,但作为律师,可以通过适当途径进行回应。公开指责其枉法,而又没有新的证据,只是坚持自己通过想象建构起来的正当防卫情节,这不是一个合格的律师之所为。

5、陈有西就夏案的辩护采取大张旗鼓的舆论操作,其后果就是要么他全赢,夏无罪释放,城管被杀实属应该,要么他全输,夏被枪决。这种辩护策略早有专业律师指出,是极不负责的,是借案件炒作来扩大律师个人的名声,把委托人的利益作为风险抵押,绝不是一个正常的律师应该做的,可以说是严重违背了律师伦理,带有投机的企图。夏被枪决,结果自明。陈著文痛责最高院,当属死要面子,把自己的辩护失败推给最高院,但客观上这又进一步违背了律师伦理,十分错误。

6、陈有西接受王公权案的辩护,他公开表示不能进行网络炒作,这表明他明白网络炒作的后果。鉴于王公权的身份,陈有西改变辩护策略,这应肯定,实际也取得了预期的效果。但这反过来证明陈有西对夏俊峰的辩护带有实验性质,他根本没把夏的性命放在至关重要的位置,考虑的重点是看看能不能通过媒体炒作要挟司法,成就个人的名利。这对夏俊峰是极为不公的。事实上同样的杀人案,与夏类似,由于采取实事求是的辩护策略,加上积极赔偿,获得受害者家属的谅解,最后被判死缓。这个教训对陈有西和其他律师,十分深刻。

7、陈有西的强势要挟,另一个问题是他错误地扮演了律师的角色。他把律师演成了法官,在接受大量电视媒体的采访中以法官自居,在对夏案的分析中以法官自居,既自己提供证据(有的仅是想象性的分析,经不起严谨的检验),又自己进行判决,并且多次声称法庭就此案肯定会这样判、那样处理,但事实多次证明这仅是他的臆想。这在传播层面看,不属违法,也可以被认为是个人的言论自由,但从律师的角色看,这明显是错位,导致的结果是辩护失败,对不起当事人,有的甚至是后果严重。

8、我的上述意见是我的意见,我多此声明我不像陈有西坚持个人拥有上帝一样的全知能力,所以都是作为问题提出来讨论,就像昨天我并非客气地表达的,要请陈律师批评指正。

9、陈有西说我有三条谣言。第一条所谓“城管该杀”,上面已经分析,是从传播层面分析,陈的辩护包含了这样的意思。在法庭上辩护,说城管该杀、夏俊峰无罪,是可以的,但你到网络上来炒作,我就有权利分析你的辩护要件中实际上包含了“城管该杀”的意思。不是我诬蔑你,是你早已在“诬蔑”你自己,带有自虐的性质。第二条是“无罪辩护”,你是不是作了无罪辩护,不用我来再说。第三条是我说夏俊峰妻子借用另一个最后因悔罪而被轻判为死刑缓刑的罪犯照片,那个罪犯面善,夏妻借来代替其老公凶相毕露的头像,开微博博取网民同情,我认为陈有西深度介入夏案,应该对此清楚,但却装着糊涂,大力进行网络炒作。你的回应称你不是宣传部,不明此事。且依你说,我也有强烈的理由推定你本来应该知情。这合理推定,并不是只有你所能用的权利,当不属谣言。上述三条,何来你所“诬蔑”的“谣言”?

10、陈有西劝我要评论得先去读读他的辩护词,意谓我之所言皆为臆断,其实他才是臆断。我早已就他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发表过不少文章,昨天已经列举,今天再把昨天的那条微博转引如下:“律师伦理与司法正义:向陈有西律师请教|律师伦理与司法正义:向陈有西律师请教 对陈有西律师就夏案辩护的回应的一点回应|对陈有西律师就夏安辩护的回应的一点回应《对陈有西律师就夏安辩护的回应的一点回应》一文的两点补充|《对陈有西律师就夏安辩护的回应的一点回应》一文的两点补充 《陈有西之夏俊峰案辩护词与夏俊峰之死有没有关系?》一文的按语|《陈有西之夏俊峰案辩护词与夏俊峰之死有没有关系?》一文的按语”。再补充一句,还有一些相关的内容,请你参见我的博客。由此我可以问一句:我看了你的材料吗?说我要去读读你的辩护词,到底是你的臆想还是我才胡说?

11、陈有西律师今晨的“诬蔑”里说:“我也知道你是从那个我厌恶、声明一概不理的草包律师那里继承的”。我暴一粗口:“放屁!”这仅是你一贯臆想的产物。告诉你,你所说的那位律师,我也不敢恭维。

12、最后重申:我不是关注司法案件本身,我重视的是陈有西律师司法实践中的价值错位、舆论误导、有违职业伦理的问题,这些问题所可能造成有害的后果。

希望得到包括陈有西律师在内的有兴趣的朋友批评。

话题:



0

推荐

王才亮

王才亮

1034篇文章 3年前更新

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 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作为全国拆迁和征地专业律师所,我们始终不会忘记我们的社会责任!我还是那句老话: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但一定是人们一天一天建成的。中国法治的长城不是一个人所能建成,但一定是一个一个的人共同努力才能建成! 我们衷心感谢朋友们的信任和支持。 新址:北京市宣武区太平街6号富力摩根中心E318室 电话:010-59361446、59361447、59361448、59361449、59361450、59361451 我的 邮箱:cailiang329@sina.com

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