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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迁的制度性错误应当从制度上解决。
拆迁的制度性错误应当从制度上解决。

拆迁的制度性错误应当从制度上解决。


       今天上午八点10分左右,7名中年男女躺倒在中国青年报社门外,倒在地上口吐白沫。据南方都市报记者落实,服药自杀的7人均系江苏泗洪人,其申诉信称去年因拆迁征收补偿问题到上级信访部门上访,后被当地官方带回强制关进“黑牢”,遂感无望而走上"绝路"。此消息一出,如同当年成都唐福珍自焚和今年3月21日平度纵火案一样引起了社会广泛关心。

     作为长期研究拆迁专业问题的学者和执业律师闻讯又一次深感不安。尤其是一些朋友的提问更让我压力倍增。我20年来接触了各个地方、各个层面的拆迁当事人,深感拆迁矛盾的完全解决需要制度层面上废除与民争利的现行土地制度和土地财政的经济模式。但就个案而言,如果我们的有关单位与干部如果能够坚守法律与道德的底线,大多数矛盾就不会激化,悲剧就可能避免。

     有人问,民不畏死,为何不鱼死网破?其实无论自焚或喝药,他们中的多数人都是想自己的牺牲只要能给家人带来安宁而非麻烦就值得了。有许多强拆人员的过分言行非有个人与被拆迁人的仇恨,而是奉命而行,故不是特殊情况下非受害人的泄愤对像。这次悲剧的主角来自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其拆迁纠纷久矣,百姓怨气久矣。

       2003年,我们曾去过宿迁市的沭阳县,那是中国以办"法制教育学习班"限制被拆迁人人身自由来达到逼迁目标的发源地。发明人仇和书记从此升往宿迁市、江苏省、昆明市、云南省,自然这样的"先进经验"也扩散到了全省、全国。其手段的效果其实超过后来被公开批评的湖南省嘉禾县的"株连式拆迁"。由于江苏省在土地财政的工作中成绩显著,给中国的经济增长创造了一种新模式,所以江苏省这样的问题都被坚决的掩盖掉了。受害人告状无门。上访,截访;诉讼,法院不受理,受理了也绝无胜诉可能。

       以江苏人的儒教传统,除了苏州等地发生了马雪明、范木根的拼死一搏外,多数市县,频繁发生自焚事件。这次的集体服毒事件,虽然有人怀疑是"行为艺术",但多少年来江苏的拆迁矛盾加剧,多半受害人告状无门是不争的事实。十年来,我到了江苏所有的地市,让我感到亲民的地市级一把手只有当年淮安的丁解民书记。我们到今天也未曾谋面,但我寄给他的律师函得到重视,丁亲自批复区委要求认真化解矛盾。之后也有的地市虽也有负责人重视化解拆迁矛盾工作,但当地官场总体上没有重视,效果上是事倍功半,甚至劳而无功。所以,这次的事件是来自江苏不是偶然的。

      当然,也有江苏的官员和律师同行抱怨我老是批评江苏的拆迁有点揪住不放的样子。我承认,其他一些省份的暴力拆迁活动的烈度已经超越了江苏。比如被誉为"血拆之城"的长沙,曾经有每月死一个被拆迁人的记录。又如山东的平度,出了公然绑架、放火的"2013、7、4事件"和"2014、3、21事件",把中国的非法征地拆迁活动推到了一个新的高度。然而,江苏省化解拆迁矛盾,让受害人有获得救济权利方面的确做得不够。中国青年报揭露南通州先锋镇的暴力拆迁事件那么严重,当地照样我行我素。

      写到这里,有消息传来,那七个人均在抢救中,但门外就已经有了当地政府的截访人员,却不见官方的任何悔过表现。生命在一些官员的心里就不值钱吗?所以,我还是回到动笔时的观点:拆迁是制度性错误,应当从制度上解决。而制度性解决首先需要恢复官员们的道德与法律意识,对引起血拆和化解矛盾不力的人员认真问责。否则,我们又会与当年唐福珍自焚引起制度变革一样的空欢喜一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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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才亮

王才亮

1034篇文章 3年前更新

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 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作为全国拆迁和征地专业律师所,我们始终不会忘记我们的社会责任!我还是那句老话: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但一定是人们一天一天建成的。中国法治的长城不是一个人所能建成,但一定是一个一个的人共同努力才能建成! 我们衷心感谢朋友们的信任和支持。 新址:北京市宣武区太平街6号富力摩根中心E318室 电话:010-59361446、59361447、59361448、59361449、59361450、59361451 我的 邮箱:cailiang329@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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