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在天则经济研究所参加《土地法律制度的原则框架及相关研究》研讨会。盛洪先生牵头的课题组研究成果总体上代表了学界的先进水平,公开后肯定会引起震动。对此,我有三个意见与建议。
第一,宪法确定土地公有32年了,社会实际情况有很大变化。个人以各种方式控制土地的处分权是客观现实。法律应确认土地私有权,掩耳盗铃不能永远。
第二,应从法律层面解决中央到地方各个层级政府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中不同的权利义务。尽可能将政府、国家,官员区别开来。
第三,废止集体所有的称谓,改之为法人所有。集体这个称谓已名不符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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