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十八大以来纠正的21起重大冤假错案
2014-12-17 勾搭茶座君请戳﹥ 法学家茶座
十八大后,冤假错案的纠正速度大大加快。
澎湃新闻根据公开报道不完全统计,截至12月15日呼格吉勒图昭雪,十八大后全国各地纠正了重大冤假错案21起。
这21起冤假错案中,大部分是司法机关本着疑罪从无的理念予以纠正,只有少数几起是因为“真凶归来”而获得纠正。
12月3日,长期关注冤假错案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永生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上述情况反映出,“疑罪从无”理念在实践中的认可度不断提高
陈永生2007年撰写了一篇论文,对其搜集的20起震惊全国的刑事冤案进行了分析。其中,17起是因“真凶归来”被纠正,3起是因“亡者复活”而被纠正。也就是说,所有案件都是因极其偶然的因素而得以纠正,没有一起是司法系统主动发现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发现新的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而主动纠正的。
但澎湃新闻分析十八大后纠正的这20起冤假错案,大部分是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也就是本着“疑罪从无”的理念进行了纠正。只有3起是因为“真凶归来”而被纠正,包括内蒙古王本余案、浙江萧山五青年案和贵州高如举、谢石勇案。
除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平反外,十八大后全国各地还依法纠正了20起重大冤假错案。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游伟认为,诸如“疑罪从无”在内的很多理念,实际上在法律中早有规定,但实践有滞后性。而一个个冤假错案个案的纠正,经过媒体的报道和舆论的关注,司法机关就会从中发现问题并予以重视,逐步将那些“纸面上”的法律理念予以落实。
他把这种现象概括为“立法先行、个案突破”,个案突破即通过个案的示范效应推动司法实践的进步。
值得注意的是,此轮冤假错案的纠正中,很多案件之所以能够获得平反,得益于司法系统人士的大力推动。
浙江张氏叔侄案中,新疆石河子市检察院监所检察科检察官张飚,5年多时间里一直在调查并推动案件再审,先后5次将张高平的申诉材料寄至浙江省高级法院和浙江省检察院;历时一年调查此案关键证人袁连芳;即使在退休前一天,他依然在写信吁请上级领导关注此案……
在广东徐辉案中,广东省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处检察官、承办人方炳先后探访案发现场、询问当年办案部门、寻找专家咨询、到监狱提审徐辉,对该案证据一一调查分析,最终认定该案属证据不足。广东省检察院先是向广东省高级法院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再审该案,后又向珠海市中级法院发出《纠正违法检察建议书》,督促尽快判决。
在这20起冤假错案中,有些案件虽然法院一度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判处重刑,但最后该法院又自我纠错,做出无罪判决,展现了勇气。
最典型的是念斌案,该案从2006年开始,历经8次审理10次开庭,念斌先后4次被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其中,福建省高级法院二审就曾维持过福州市中级法院的死刑判决,但未获最高法核准。今年8月,福建省高级法院最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判决念斌无罪。
在澎湃新闻统计的20起案件中,还有2起是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有罪,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最后做出了无罪判决。
政法机关密织制度之网防范冤假错案
在一个个冤假错案密集纠正的同时,政法部门也在通过密织制度之网来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
2013年7月,中央政法委出台首个关于切实防冤假错案指导意见,要求严肃查处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隐匿伪造证据等行为。
指导意见对办案程序作出细节规范,如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并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侦查机关移交案件时,应当移交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全部证据。
指导意见还对审判环节“疑罪从无”原则、“证据裁判”原则等都作出重申性规定,提出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对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能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对于定罪确实、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在疑点的案件,应当在量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
指导意见强调,不能因舆论炒作、当事人及其亲属闹访和“限时破案”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规定的裁判和决定。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符合司法规律的办案绩效考评制度,不能片面追求破案率、批捕率、起诉率、定罪率等指标。
随后,各政法机关根据指导意见分别制定了细化意见,如最高法颁布了《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最高检制定了《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也制定完善了执法办案等制度,全力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此外,为改变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启动难、落实难的问题,最高法目前正会同中央有关政法单位起草非法证据排除的实施细则,“以后,一旦诉讼中被告人提出某个证据是非法证据,就要按照这个实施细则来走程序。这有利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落实,预防冤假错案。”最高法审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胡云腾接受澎湃新闻专访时表示。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游伟表示,立法中制定的规则,存在“刚性不足,弹性过大”的问题,即只规定一个大原则,但缺乏一个可操作的具体规则,导致实践中“各有各的看法,各有各的解释”。他建议,未来应加强立法的“刚性”,以保证执行起来有一套明确的规则和程序。
他认为,除了制定规则,还应破除机构利益。公检法部门办案应该摈弃自身利益,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他认为,如侦查机关、司法机关严格执行现行法律,就不会发生重大冤案。
游伟特别提到,“疑罪从无”不仅仅是法院的事,公安、检察院都要秉承这一理念。警方在收集完全部证据,决定是否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前,以及检察院在决定移送法院起诉前,自己先审查证据是否满足要求。不能满足的就不应移送,有争议的要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而不是坚持移送起诉,让很多疑案最后都走到法院来裁断。(via 澎湃)
来源于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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