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将于5月1日实施, 而北京四中院的于3月24日开庭的案件让人关注。法院事前向媒体发放了通稿【案情简介:“原告要求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顺义区区长出庭应诉”案】2000年,原告北京鸿宝方达工贸有限公司从顺义区计划委员会处取得其通过转让方式获得的三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由于规划调整,原告无法进行新建工程审批,无法行使“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用于出让合同约定的商服业用途的权利,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故其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顺义区人民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对地上房屋进行征收补偿。
此案于2015年3月24日9时在四中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因为顺义区长卢映川出庭应诉而成为媒体关心热点。据媒体报道,1999年购买的土地原本打算建养老中心,但后来土地被规划编制为绿地,开发商北京鸿宝方达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宝方达”)向顺义区政府申请收回土地,被区政府以信访形式转交给顺义国土分局处理,鸿宝方达认为顺义区政府处理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将其告上法庭。
媒体报道: 庭审中,原告鸿宝方达诉称,1999年至2000年间,台商林女士计划修建一座养老活动中心,并与顺义区计划委员会某下属企业签订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2000年3月,原告取得本案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双方交付土地。可由于政府及规划修改等原因,原告一直未能用于养老活动中心建设项目,现案件涉及土地规划为绿化用地,北京市规划委员会顺义分局告知,现在只能进行原建工程审批,不能进行新建工程审批。
鸿宝方达认为,其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法行使“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等用于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商业服务用途的权利,土地闲置给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诉求区政府先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之后再针对土地上的房屋给相应补偿。
2014年10月,原告向顺义区政府提交申请,对方转交顺义国土资源分局处理。2015年1月,原告收到顺义国土资源分局作出的《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认为原告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庭审中,原告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顺义区政府将原告申请转交给国土分局处理,且以信访信件方式交由政府所属部门处理,不符合法律规定,存在程序不当。区政府答辩称,“原告的申请是以信件方式邮寄到区政府,在核实完信件内容后,区政府认为此问题应由国土分局处理,因此直接转送到顺义区国土资源分局。”
被告代理人表示,国土分局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只有五种情况可以收回土地,“如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等五种情况,而规划仅仅是编制,并未具体实施。 ”原告则认为,涉案土地恰恰符合这两条规定,区政府应该收回土地使用权。
被告认为,“可以收回是有选择性的,不是必须收回。”这时,顺义区区长卢映川进行补充说明,规划的编制是公共利益的考虑,但不等同于规划的实施,本案确实不存在实施这个因素。不过被告方面也承认,虽然还未实施,但对原告未来对涉案土地的开发肯定有影响。
原告称,公司负责人林女士是一位台商,当初购买这块土地是为建设老年活动中心,但购买后获悉,卖方将一块土地分割成三块出售的行为涉嫌违法,因此公司在得到最终确认和政府承诺前不敢贸然开发,等2005年得到承诺后,再动工已经晚了,“要是我们不守法,买之后就开工,估计也不会有这么多事儿了。”
原告表示,公司花470万购买的土地已经闲置达15年之久,“我方已累计投入500多万元,现在什么也干不了,只能荒废着,损失很严重,无奈才向被告提出诉讼申请,我们求政府收回土地。”被告则表示,会尊重法庭审判结果。
本案结果如我昨天所料一审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上庭审的情况,原告的确被政府"玩"了一把,为何还败诉呢?当天上午,庭审还在进行中,上海电视台采访了我,我结合即将实施的行政诉讼法修正案对此作了分析。我的分析意见是:四中院对于本案的判决值得商榷。原告完全可以依法上诉。但是,原告的诉讼策略需要调整。
本案是一起行政合同纠纷。行政合同也叫行政契约,指行政机关为达到维护与增进公共利益,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之目的,与相对人之间经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在行政合同之中,行政主体并非以民事法人的身份而是行政主体的身份与行政相对人订立关于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以合同的方式来达到维护与增进公共利益的目的。在其间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
行政合同是现代社会管理中较为新型且重要的一种行政管理手段,它引进了公民参与国家行政的新途径,通过行政合同,普通公民可以以积极的权利方式而不仅仅是负担义务直接参与实施行政职能特别是经济职能;行政合同的广泛使用,将会减低行政机关对个人进行单方命令的行政安排,以协商的方式提出要求和义务,便于公民理解,容易造成接受和赞同,从而减少因双方因为利益和目的的差异而带来的对立性,有利于化解矛盾。
然而,学术界和实务界对此一直存在争议。许多民法学者一直否定行政合同的独立存在,也反对将行政合同纠纷列入行政诉讼法的调整范围。在这次修改行政诉讼法的过程中,也存在这个问题争议,但立法机关最终统一了认识,将行政合同纠纷纳入了行政诉讼的范畴。修正案第十二条有关行政诉讼受理范围的列举中增加了“(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规定。
根据以上特征,结合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再来分析上述的"原告北京鸿宝方达工贸有限公司诉顺义区政府要求被告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对地上房屋进行征收补偿案件",显然各方都存在问题。本案的诉讼请求十分混乱。是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答复申请的不作为还是诉政府违约或乱作为?原告陷入了诉讼请求欲速不达的困境。正确地做法是分开诉讼请求,逐步推进。方向有二:一是诉政府没有依法答复。因为对于原告的书面申请,政府正确的做法是书面答复是否同意,而不是作为信访件处理。其次,在收到区政府的答复后,原告可以向北京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之后若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将市区两级政府列为被告;也可以收到区政府答复后直接诉区政府,请求法院撤销政府的答复中的不同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二是从头开始将政府行为视为是违约,以违反行政合同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
本案中,原告的选择性错误给法院驳回起诉留下了口实。但是,原告并非无法挽救局面,因为法院对此也非没有过错。对于原告的起诉存在的问题,法院应当释明。立案没有释明,至庭审中,法院还应询问原告是否变更诉讼请求?以此调整庭审方向,而不是利用原告的错误达到使被告胜诉的目的。
行政诉讼法修正案第一条 增加了”解决行政争议”六个字。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立法目的调整的思路,表达了最高权力机关此次修改活动的目的。将行政合同纳入行政诉讼法的调整范围,体现了最高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方向和决心。解决行政争议包括行政合同纠纷,是立法的目的,也是该法实施的目的。长期以来,许多地方的行政审判活动流于形式,不解决行政争议,致使行政诉讼制度无存在意义。本案的一审结果是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问题没有解决,因此对于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矛盾没有任何意义。本案,对于我们理解行政诉讼法有着借鉴意义。
0
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