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我给@区伯 发了私信:“有个关键问题没有公开说。你是否知道那个女孩有人付钱了?女孩或其他人是否告诉你了?这是你是否构成嫖娼的要害”。区没有回答我。转身看到某报的评论:“区伯嫖娼,真相到此为止”以及许多人为之的鼓掌声。“区伯嫖娼案”,真的真相到此为止吗?我认为未必。
如该评论所说的区履行了宪法规定的公民监督政府的义务,在法律上,他也是一个合格的公民。这个世界上没有完人,所以我们无权要求监督政府者皆为完人。
4月2日区少坤在获得自由的第一时间接受了多家媒体的采访,于是人们千呼万唤的真相由区自己讲了出来,许多人以区的讲述来分析,似乎长沙警方讲的不错,“区伯嫖娼”行为构成。
从3月26日区伯被长沙警方拘留开始,人们对警方执法行为正当性的质疑始终不断,“钓鱼执法”的议论声一直很高,警方似乎也没有给出一个让人信服的说法,尤其是千方百计阻挠律师会见让人们的疑心更重了。
通过区伯讲述的事情经过,网评员们欢呼雀跃,认为区伯自己讲的经过坐实其嫖娼属实。因为嫖娼不以是否插入为成立要件。可是,任何违法行为的成立,主观要件必不可少。如我给区发的私信所问,其主观要件即是否有事实证明区支付嫖资或知道他人代为支付嫖资的情况尚待查明。这个问题也是一旦爆发行政诉讼必须要查明的问题。所以,我劝朋友们不要急于下结论。若是区对付“嫖资”不知情,能定嫖娼吗?
记得那天媒体采访问对广州“区伯嫖娼”事件的看法,我说了五点: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谁嫖娼,治安拘留五天在法定处罚的范围内。
二、公民人人有权监督公权力。区伯无论是否有嫖娼类的违法行为,不影响他继续行使公民权利监督公车私用。
三、一般情况下,治安处罚不属于执法者主动公开的范围,更不能将被处罚人的个人信息向他人泄露。
四、由于长沙公安违法泄露公民信息,坐实了社会对其做局“抹黑”维权民众的猜测,进一步削弱了政府的公信力。
五、从公安机关的角度,泄露前可能没有想到其行为后果,而事后未“亡羊补牢”使之必然成为危机应对失败的典型案例。
今天,我还是如此说:“区伯嫖娼案”,仍期待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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