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午山东菏泽讲课。下课就读到一个女律师的求救信。因在外,无法核实,仅照文转发。
被法官、法警殴打致多处伤害
北京女律师给全国媒体及律协的求援书
我是北京恒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崔慧。2015年4月2日上午,我在通州区法院办案时,遭遇执行局法官和法警分别两次殴打,致使我双眼挫伤、面部紫青,肢体多处软组织损伤。我在北京律师行业执业10年,这是我职业生涯中最耻辱、最痛心的一天。我常年在通州区法院办案,涉及此次殴打我的法官杨宇、赖秀林与我均相识,此次遭到如此恶劣的伤害,是我无法接受的。
2015年4月2日早9点多钟,我到通州区法院就某案要求下达执行裁定书。此前,该案已超期限2年半仍然不执行。按照法院要求,该案执行申请人办理了所有手续,法院依然找各种理由阻碍执行。在此案中,我曾其多次联系通州区法院执行局法官杨宇、赖秀林,他们均不接待,不答复。
此前,我曾代理另一起执行案件,通州区法院执行局在执行该案件程序中,执行该公司330万元款项却不给被执行人下达执行裁定书,也不安排该案件办案法官。该公司再审胜诉后,要求该执行局返还被执行330万元款项,至今仍然不予返还。
我认为通州区法院执行局存在严重违法不作为的渎职问题,于是到通州区检察院控告通州区法院执行局违法行为。通州区检察院也认为此案中法院存在明显的违法行为,随后下达了民事监督通知书。
但是,我这种控告行为显然激怒了通州法院执行局的法官和领导,于是在这起民事执行案件中处处刁难。
2015年3月3日,我找到监察室赵法官,告知没有受理。我又找到执行三庭庭长告知没有受理。在院长接待日,执行庭长接待日、监察室接待日,我均登记反映法官杨宇、赖秀林违法不作为问题。执行局法官杨宇、赖秀林虽然找不到不执行的理由,却依然坚持不执行,并称,愿意上哪告就哪告,并威胁我说:“你等着结果吧”。(我有短信证明两名执行法官的违法行为)
2015年4月2日当天,在通州区法院4楼办公室,我找到了赖秀林法官。他还是答复,不能给该案下达执行裁定书。我要求给个理由,如不下达执行裁定书就应下达一个中止执行裁定书。他对我的合理合法请求,依然拒绝。我告诉他,如果法院还这样办理案件,我还会去通州区检察院控告。
他听到这里很生气,把我的资料全部扔在地上,并将我推出办公室。过程中,他的拳头打到我的眼眶。我感觉疼痛,不知道自己的眼睛已经淤青。下楼时,我在楼下遇到执行局杨宇庭长,我请求他接待我,他表示出极大的不耐烦,他指挥两名法警拳打脚踢,连拉带扯预将我赶出法院,法警的武力伤害致使我全身遍体鳞伤。
在通州区法院办公区我两次殴打,我当时跪地哀求,大声呼喊“救命啊”。当时我绝望、痛苦的挣扎着躺着地上时,只有一个女法官出来营救,让我提交材料,说她会向院长汇报该案情况。但没有了后续答复。
我强忍着疼痛,在同事的陪同下去通州梨园派出所报警,该案件派出所正在处理之中。
4月3日,梨园派出所出具同仁医院检查伤情证明。伤情检查病历诊断证明:我的头颈部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面部软组织外伤后面部存留色素异常。眼部挫伤,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肢体软组织挫伤面积达到了40%。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三章肢体损伤第二十条,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6%以上至10%为轻伤害,可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4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殴打我的法官严重违反《法官法》其两名法官滥用职权,侵犯执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玩忽职守,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拖延办案,贻误工作;《法官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法应当撤职、开除两名法官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之后,我去通州区检察院控告,并向通州区律协和北京市律协、通州区法院纪检监察室反映被打证据材料。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律师队伍建设也得到大大加强。作为律师,我觉得法律的春天到来了,倍受鼓舞。但此次在北京通州区法院,我却遭遇法官伤害和法警殴打,如此野蛮行径,让我的心如同掉进了冰窟窿。
中国律师合法权益如何能够受到保护?在此,我呼吁各界媒体和律师同行关注我的遭遇,请求司法机关依法惩处违法、违纪的法官,将通州区法院执行法官杨宇、赖秀林这样的害群之马,清理出法官的队伍。违法者能够依法受到惩处,守法者的权益能依法得到保障,这才是我们法律工作者最愿意看到的法治中国的未来。
崔慧13261462148
2015年4月12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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