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安枪案,真相是什么?谁有调查的责任?事件发生一周了,我们发现负有法定调查责任的检察院居然失声了!
黑龙江绥化的庆安火车站,2015年5月2日中午的一声枪响,震惊了世界。按照铁路公安的说法是:“一名男子火车站抛摔幼童抢夺枪支被铁路民警开枪击毙”。但是人们并不认同这个说法,因为庆安车站的突发枪案并不是像警方说的那么简单。
从目前已公开的信息中,人们了解到的过程是:死者徐纯合与老母和三个年幼的子女在庆安车站准备前往大连金州,“车站安检人员认出了这对多次上访的母子,因担心其上访而不让他们上车”,这是当地有关部门表述中“与他人发生纠纷”的起源。
此后,徐纯合拦截其他乘客安检,导致执勤警员介入。在警察一度制服徐纯合之后事件突然升级,从辗转流传到网络、且被多次删除的一小段现场目击者拍摄的冲突视频可以看到:在农民徐纯合被击毙之前的几分钟里,双方的“缠斗”准确地说是执勤警员用橡胶警棍击打徐纯合,而一开始被打徐只是躲闪、没有还击,甚至用手臂捶打旁边的售票机。随后的现场情况如何,尚无视频公开。警方的说法是执勤警员与其“发生冲突”,“与民警厮打抢枪”、“抛摔幼童袭警”,然后拔枪击毙了农民徐纯合。
5月2日中午的庆安车站到底发生了什么?在现场视频秘而不宣的情况下,农民徐纯合的最后时间,已经不仅是死者家属需要一个明白无误的说法,其他社会成员同样也需要一个对个案真相的彻底调查。警察执法在什么情况下该采取怎样的强制措施,枪支在怎样的紧急时刻可以使用,开枪的法定程序,以及一枪毙命的必要性、合理性在哪里?按照新华社的说法,哈尔滨市检察机关正在对事件进行调查,但在调查结果没有出台之前,具有明显倾向的官方说法已经大量流传,涉事警员甚至已经得到当地政府领导的慰问与表彰。“为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在负伤情况下坚持与歹徒搏斗”的说法喧宾夺主,抢了检察机关的话语权,也干扰了正在进行的调查工作。
更加令人不解的是,事件调查尚在进行中,“善后”工作已经超过了检察机关的调查。家属收到铁路公安的“救助款”,死者遗体被火化,而且据《北京青年报》报道,当地政府与死者家属达成了协议,“不再继续追究”。老人被送往养老院,孩子送到福利院,患精神病的妻子被送去精神病院,这些据说是农民徐纯合多年上访主要诉求的目标,在其本人被击毙后得到了“实现”,但这个“善后”能够取代检察机关的调查吗?可以“不再继续追究吗?”显然不可以!
眼下虽然访民徐纯合成了“歹徒”,从一个进入当地政府稳控名单的麻烦制造者,变成了一具不会说话的尸体。但是法律没有消失。我们需要重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是人民警察法的配套法规之一,是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保障。《条例》对检察系统的司法警察和按规定配带枪支的干警也完全适用。条例第四条规定:“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这个规定与一些网评员鼓吹的“抢枪就应该击毙”不相吻合。
该条例第六条还规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前,应当命令在场无关人员躲避;在场无关人员应当服从人民警察的命令,避免受到伤害或者其他损害。
条例规定人民警察使用武器造成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伤亡的,应当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报告。
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勘验、调查,并及时通知当地人民检察院。
该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到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至此,我们已经明白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应该依法履行职责,给社会一个真相,而非任由警方、当地县政府以及“喉舌”们自说自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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