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准备今天的开庭,我昨天下午飞到深圳。老朋友叶汉东先生开车机场接我。叶先生,湖北人中间的血性汉子。十年前,我和同事们拍案而起,为高莺莺事件中的高家提供法律援助。而叶先生与众多网友给予我们极大的声援,给予高家以关心。
我们回顾起高案往事,认为虽然没有真正查明莺莺死因,但是我们尽了我们的公民责任。
2002年3月15日:湖北襄樊市老河口市宝石宾馆服务员高莺莺在宝石宾馆坠楼身亡。
2002年3月16日:当地政法及公安机关认定高莺莺系自杀。高家质疑死因,但当地政府调动警力(包括武警)抢尸火化。莺莺的父母高天虎、陈学荣等亲属踏上上访之路,寻求真相。2002年7月31日:湖北省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称在高莺莺内裤上检出精斑。
2006年7月:高莺莺案被《民主与法制》杂志等媒体登出,在全国范围引起关注。我和同事们开始为高家提供法律援助。2006年7月18日:高天虎夫妇把将高莺莺生前衣物送到公安部相关部门化验。然而,
2006年7月21日风云突变,高天虎、陈学荣被襄樊警方扣留,称内裤上精斑为高天虎的。
2006年7月23日,高天虎夫妇因涉嫌伪证罪被刑事拘留。我们为其夫妇辩护,经与警方交涉,陈学荣恢复自由,高天虎被捕。2007年1月,高天虎案被检方退回当地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07年3月20日,高天虎以涉嫌诬告罪被诉至法院,并在当地的工作下,拒绝委托律师辩护。2007年4月17日:高天虎一审被判有期徒刑一年,我旁听开庭。庭后,高天虎委托我们上诉。
当时,没有微博、微信,声音主要是靠博客。十分感谢法制日报、南方都市报等媒体的关注。虽然高莺莺之死真相难求,但社会的关心,让打工女安全问题得到重视。
昨晚餐聚会众筹,朋友们相聚甚是热闹。
早上醒来,回忆起当年往事,叹岁月蹉跎之时问一声:莺莺,您在天国还好吗?
附当时的两篇报道:
1、高天虎案二审辩护人:高天虎是错告不是诬告
来源:新华社|2007-05-15 08:20:11
今天(14日)下午两点,高莺莺父亲高天虎涉嫌诬告陷害罪一案在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经五个多小时的庭审,于下午7点5分休庭。法官没有当庭宣判。
高天虎涉嫌诬告陷害案于4月17日在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以诬告陷害罪判处高天虎有期徒刑一年。高天虎不服提出上诉。
此案二审与一审时不同的是,此前拒绝律师辩护的高天虎终于接受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王才亮、李金平二位律师的免费法律服务。
王才亮、李金平二位律师今天为高天虎作无罪辩护。为此,二位律师今日出示了八组证据以证明其观点。
辩护律师在庭上说: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高天虎“伪造证据向有关领导和部门诬告王某,并向媒体提供捏造的事实,侵犯了王某的人身权利,干扰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情节严重”构成诬告陷害罪并对其作出有期徒刑一年的判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高天虎的行为不符合刑法第243条的规定要件,因而不构成犯罪。
王才亮律师在庭上说:高天虎没有诬陷老河口市宝石宾馆老板王某。因为法院判决和证人证言证明,王某涉嫌组织、容留卖淫罪和聚众赌博罪。且王某对高莺莺非正常死亡成为疑案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也正是上诉人告发王某的原因之一。同时,他认为高天虎不是诬告,而是“错告”,或者是“检举失实”,根据刑法第243条第3款规定,不构成诬告陷害罪。
王才亮说:种种事实迹象,让高天虎怀疑宝石宾馆老板王某容留妇女卖淫和聚众赌博,因此得出因“逼良为娼”“致高莺莺死亡”的结论。同时,由于有关方面的主观失误和客观原因,高莺莺案成为疑案,高天虎多次反映无果,只得越级上访,并向新闻媒体反映情况。高天虎的控告引起社会关注和警方复查的启动,是一个社会的正常反应。事实表明,高天虎没有诬陷王某,也没有“明知自己在捏造事实”,没有侵犯“王某的人身权利”,没有干扰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今天,因辩护人请求,老河口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原大队长李双喜,及该大队城区中队原中队长秦小敏也上庭作证,接受询问。辩护人指出,老河口市警方在初次调查高莺莺案时没有尽职尽责。秦小敏一方面是高莺莺案侦查人员,一方面也是证人,违反回避制度。
一审中,高天虎自称有证明自己无罪的证据,但不想出示。此次二审,高天虎对公安部门关于高莺莺内裤上有自己精斑的鉴定结论提出异议,认为结论有前后矛盾之处,且向他出示的是复印件。但他没有出示其它新的证据。
今天的庭审中,检察机关坚持高天虎有罪的控诉,但他们没有出示更多新的证据。
襄樊市对此案高度重视。一审时检察机关和法院均作了大量准备。国内著名物证专家陈松出庭作证,支持检方的起诉。公诉人在一审时称,像高天虎这样从令人同情的受害人家属到站到被告席上十分罕见,但考虑到他的遭遇也很不幸,如果他在一审时认罪悔过,应该可以在定罪上予以从轻。(记者胡新桥)
2、高天虎放弃自我辩护 高莺莺是否自杀成焦点(图)
来源:南方网|2007-05-15 09:06:03
■庭审焦点
王淑军是否无辜,高天虎是否诬告?
检方:高天虎在其女高莺莺自杀坠楼死亡后,将自己的精液留在高莺莺的内裤上,捏造王淑军指使他人奸杀高莺莺的事实,向有关机关告发,对王淑军进行诬陷,意图使王受到刑事追究。高还向有关媒体提供捏造的事实,导致出现大量失实报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侵犯了王淑军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
辩方:高天虎如果构成诬告陷害罪,必须有捏造犯罪事实,即无中生有、栽赃陷害、借题发挥把杜撰的犯罪事实强加于王淑军。本案中,王淑军是否无辜是上诉人高天虎是否构成诬告陷害罪的关键所在。
1、王淑军涉嫌组织、容留卖淫
证人付桂姐接受公安询问时说,在高莺莺死亡之前,她带着四个姑娘在宝石宾馆陪舞,并坦承如果客人提出性要求,姑娘们也不会拒绝。宝石宾馆工作人员曹会柱也证实,卖淫者住在客房里,每挣到一笔钱,就自觉地给宾馆提50元钱出来。以上证词证明在宝石宾馆长期存在有组织的卖淫活动,宾馆的主要负责人王淑军是推脱不了其责任的。在宝石宾馆长期存在有组织的卖淫活动的情况下,高天虎怀疑女儿的非正常死亡是王淑军“逼良为娼”的结果,属于合理的怀疑。
2.王淑军涉嫌聚众赌博
去年11月4日,王淑军的弟弟王贤伟(又叫王勇)已经因赌博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法院的判决显示:2002年3月,王贤伟在任老河口市宝石宾馆经理期间,准备在宝石宾馆开设百家乐赌场。经宝石宾馆承包人王淑军同意,王贤伟便购置赌具,雇请赌场服务人员。2002年3月15日晚,王等人邀请20余人在宝石宾馆十楼开设百家乐赌场进行赌博。
事实表明,没有王淑军的拍板同意,宝石宾馆的赌博活动是不可能进行的。在高莺莺非正常死亡后的第二天,高天虎就向老河口市委工作组及警方反映了事发当晚宝石宾馆存在聚众赌博活动的问题,但警方对这一重要问题是敷衍了事,这样的查案更使高天虎有理由怀疑女儿的非正常死亡是王淑军“逼良为娼”的结果,并且不相信老河口市警方的“自杀”结论。
辩方认为,上述事实表明高天虎没有诬陷无辜,他对王淑军的指控均有一定的事实为前提,因而不构成诬告陷害罪。令人费解的是,王淑军的聚众赌博活动和组织、容留卖淫的问题为什么没有受到刑事追究?而是告发者高天虎被捕入狱呢?是谁无视《刑法》关于赌博罪和容留卖淫的规定,充当了保护伞呢?
高莺莺死因成谜辩方指警方渎职
检方:高莺莺死亡后,警方做了大量工作,现有证据证明了高莺莺确系自杀坠楼身亡,虽然由于条件所限工作有不细之处,但并不影响这个结果的客观性。王淑军派人奸杀高莺莺是高天虎自己捏造的。
辩方:高莺莺死亡后,警方的侦查活动存在着重大的难以弥补的失误,不能不让高天虎生疑,从而认为是王淑军的“逼良为娼”“致高莺莺死亡”。事发当晚,老河口公安局刑警大队城区中队长秦小敏等人出现场以及第二天其他人出现场,都没有尽职尽责,至少存在以下9点失职:
①天黑便可不现场勘查?“因天黑没有进行现场勘查”不能成为不进行现场勘查的理由,而且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保护现场。
②当晚车辆登记因何不查当晚进入宝石宾馆的车辆都有登记,侦查人员没有顺藤摸瓜,展开调查,致使可能的疑凶逍遥法外。
③指纹、鞋印为何没有提取如果高莺莺真的是从九至十楼的窗户上跳下去,窗户应当有指纹、鞋印。警方一名警察说指纹被重叠而失去价值;另一名警察说没有指纹、鞋印,这显然是谎言。因此,现场勘查没有提取指纹、鞋印是失职
④宾馆聚众赌博问题死者家属当时就提出宾馆当晚有多人赌博的问题,现已经查明属实。而老河口市警方却未认真调查和认定。
⑤死者阴道取样何在2002年3月16日上午,法医在高莺莺的阴道里提取了拭子(取样),只要检验便可判定是否受到性侵害。然而,在无人目击高莺莺的坠楼过程即缺少目击证人的情况下,阴道里提取的拭子是最重要的证据,对如此重要的证据警方却不作检验,有悖刑事侦查的一般常识。
⑥鞋子、纽扣现在何处刑警说在现场发现了鞋子、纽扣,为何不提取保存并交家属辨认?(证物)现在何处?
⑦血鞋迹因何不鉴定在找到高莺莺尸体的洗衣房平台上发现了血鞋迹,为何没有进行鉴定?这个血鞋迹是谁的?
⑧证人证言与法医鉴定结果相反证人魏江波的陈述表明高莺莺应是身体右侧接触地面,这与法医鉴定的结果相反。这样的矛盾为何没有发现?
⑨为何不尸检对于高莺莺的死因,其亲属以将尸体抬到宾馆的行动和多次口头质疑表示强烈怀疑。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进行尸检却未尸检,是失职。
辩方认为,这些失职行为,严重违反公安部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的规定,是使高莺莺的死因成为不解之谜,致使高天虎上访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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