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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读望奎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望公(兴安)行罚决字【2015】355号》,深为当地三十年普法成果担忧。公安机关本应该是学习、理解、执行法律的模范,而从该法律文书中却看到该县公安机关严重缺乏法律意识,其法律水平尚在30年前。为此,谨对该决定书批注如下,欢迎讨论,但谢绝跨省吵架。以下括弧中为我的批注:
(部首对唐天昊律师相关信息,略)。
正文:
“现查明在中央电视台已公布庆安枪击事件中民警李乐斌系正常执行职务的情况下,”
(批注:央视虽然是权威媒体,但并非审判机关,其报道仍然属于一家之言。何况央视并未公布全部视频,其报道不是法律结论,不能成为行政处罚的事实与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引用很不严肃。)
“2015年5月31日,唐天昊、马连顺、葛永喜在明知游飞翥、马卫违法被拘留的情况下仍携带有反动内容”……。
(批注:何为“反动内容”?当地尚在文革的日子里。自刑法取消“反革命罪”后,在法律文书中已经罕见“反动内容”的文字了。)
“……的授权委托书前往庆安为游、马二人及到庆安违法示威的访民进行代理;在无权会见拘留人的情况下,……”
(批注:何为无权会见?公安机关限制律师与被拘留人的会见权显然违法。)
“……他们先后到庆安县公安局拘留所、绥棱县公安局拘留所、望奎县公安局拘留所无理要求会见相关被拘留人,遭到拒绝后,他们在上述拘留所门前进行拍照并上传到网上炫耀;在望奎县拘留所遭到拒绝后,上述三人非法侵入该拘留所东侧的华润糖酒经销有限公司,并手持预先准备的的扩音喇叭爬上该公司啤酒箱上向拘留所进行喊话,遭到拒绝后与该公司职工发生争执……。”
(批注:喊话、争执的行为似有不妥,但系拘留所违法拒绝律师会见行为在先,不能成为惩罚律师的事由。);
“5月31日晚上述三人还纠集被庆安县公安局已依法打击处理过的访民刘星、单亚娟、孙东生到绥化市北林区如家快捷宾馆进行密谋策划。”
(批注:律师与公民的会面不违反法律规定,却被冠以“纠集”、“密谋策划”的负面词语。“密谋策划”了什么呢?让人遐想……。)。
“上述三人的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
(批注:以上所述三人的行为并未看到如何“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
“以上事实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陈述和申辩、徐忠等证人证言、喇叭等物证、委托书等书证、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
(批注:据出狱后的律师反映,他们中有的人遭受到刑讯逼供,将来在治安案件的行政诉讼中看看警方如何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之规定,现决定对违法治安管理行为人唐天昊处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由公安机关送望奎县拘留所执行,期限自2015年6月2日至2015年6月17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批注:有意思。行政处罚决定书居然成了铁版文书,这段罚款的文字说明了什么?)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绥化市公安局或望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望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批注:该文书的制作公安机关是黑龙江省望奎县公安局,时间是2015年6月2日。由于各方关注,被拘留的律师都恢复了自由,但随之而来的行政复议与诉讼将会展开。我批注上面的文字,主要是从法律文书写作的角度,说了一个正常的法律人都能发现的一些问题。至于该法律文书背后更深层次的故事,暂且不表。县级公安机关承担维护社会治安的大部分责任,与民众联系最紧密,如何树立法治思维十分重要。对该法律文书的最后评分是:不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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