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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九》不利于化解社会矛盾        继 2014年10月27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之后,《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审稿于2015年6月24日再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进行审议。该草案第三十五条(二审稿为第三十六条)拟对《刑法》第三百零九条“扰乱法庭秩序罪”进行修改,引起法律界特别是律师界的担心。作为一名以房屋、土地维权为核心业务,以行政诉讼为主要方向的专业律师对此同样充满担心,且认为这次修改不如不改。
        第一、现有法律足以维护法庭秩序,没有修改必要。
      现行《刑法》第三百零九条的原文是:“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修正案草案(二审稿)为:“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四)有其他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二者比较,主要是增加了对“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之制裁。
        刑法该法条规范的是“扰乱法庭秩序罪”。从立法本意看,只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才构成此罪。现有《刑法》第三百零九条列举了三种行为即“聚众哄闹法庭、聚众冲击法庭、殴打司法工作人员”加以入罪,足以维护法庭秩序。在我代理的行政诉讼中,也的确发生过上述的三种情况,但并未适用《刑法》加以制裁也可以维持法庭秩序。如前几年在某地一个非法强拆的案件中,政府出庭人员信口开河地说被拆迁人是“钉子户”、“咎由自取”云云,立即引起数百旁听群众不满而哄闹起来,法官敲法槌也没法平息。见此情况,我走下代理人席位到旁听席做工作,很快平息了哄闹。这个情况,若法院适用上述规定动用警力弹压也可以,但是后遗症较大。而审判长采用了“各打五十板”的做法,分别批评了行政机关代理人和旁听群众,庭审顺利进行。庭后,我肯定了审判长的做法,积极配合庭外调解工作,原告获得足额赔偿后撤诉结案,各方皆大欢喜。
        至于修正案草案增加的“侮辱、诽谤、威胁 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的”行为,虽然可能也扰乱了法庭秩序,但并不存在追究刑责之必要。记得2005年在福建省浦城县,拆迁办裁决被拆迁户的补偿款居然只有五年前买房价款的一半多一点,矛盾于是激化。法院开庭时,一位上海律师作为开发商代理人由于缺少拆迁法律知识,辩论不过而恼羞成怒,用上海话骂我“神之捂之”。法官没听懂,而我听懂了,便直接地批评对方语言不文明,双方的争吵立即地导致庭审秩序有些混乱。法官敲法槌制止才风波平息。庭后,旁听的记者问我“神之捂之”这个话什么意思?我解释一番她们才明白。这个案件一审无悬念的是拆迁办和开发商胜诉,而南平中院二审采纳了我的意见,予以改判,被拆迁人利益才得到维护。我此后再未遇上那位上海律师,却时常由此回忆起当年在兵团与上海知青战友互动家乡话的趣事。
        当然,在二审的庭审中,我严厉批评一审判决是枉法裁判,对方代理人也有点坐不住,但这样的“侮辱、诽谤、威胁”语言可能引起的秩序混乱,但一般不会影响到庭审无法进行。即使,如果有关人员认为自己被“侮辱、诽谤、”了,也可以依法事后维权。据此 从司法实践的角度,“侮辱、诽谤、威胁”与“聚众哄闹法庭、聚众冲击法庭、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显然不是一个层面,无需修改刑法来加强震慑力。
        第二,修正案将会挫伤民众依法维权的积极性,不利于化解社会矛盾。
        我在多次参与行政诉讼法修改的活动中体会到中央依法治国的决心和希望通过行政诉讼制度“解决行政争议”的意图。从五月一日新法实施的情况看,行政诉讼立案增加一倍多,但离中央期望差很远。其中原因之一是民众对“司法公正”仍缺少信任。法院公正才能让人尊重,法官依法判案才能让人信任。
       实践中发生“侮辱、诽谤、威胁”的行为往往都有冤屈在前。政府的违法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进入法院后若是还没有公平正义,势必会影响社会的长治久安。目前我国的司法机关还处于不能完全依法独立审判案件,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落实还有很远距离。因此,诉讼参与人特别是辩护、代理律师的依法抗争,在一段时期内必不可少,也是捍卫法治的行为。在这过程中有时会出现过火的言论,司法机关应当宽容,尽可能化解矛盾而不是一味打压。弦,绷得太紧,只会崩断。文武之道,一张一弛,治国之要决。近年来,为了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制度,我先后在唐山中院和深圳市南山区法院进行了抗争。不仅仅是批评政府机关负责人拒不出庭的错误,还对拒不执行法律的合议庭申请了回避。我的抗争是以此为最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乃至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法院的权威起促进作用。
        然而由于《刑九》对于本罪的“侮辱、诽谤、威胁”无量化标准,将使得律师的任何一种较为激烈的代理、辩护行为,都有可能被相对的司法部门认为达到了“扰乱法庭秩序”的程度,从而构成犯罪。这必将导致司法机关和相关人员对律师随意进行徇私报复,也使得案件当事人不敢真维权,律师不敢真正的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而抗争,我国刑事、行政诉讼制度都将会失去纠错功能而无意义,法院就成了戏院。
       综上所述,我认为现在修改《刑法》第三百零九条,弊大于利,不宜进行下去。人大应做的事情很多,例如展开对执行《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调研,监督并促进各地政府依法行政,法院依法审案等等。个案与面上的推动法治,需要各方面的努力,而不是挫伤公众依法维权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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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才亮

王才亮

1034篇文章 3年前更新

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 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作为全国拆迁和征地专业律师所,我们始终不会忘记我们的社会责任!我还是那句老话: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但一定是人们一天一天建成的。中国法治的长城不是一个人所能建成,但一定是一个一个的人共同努力才能建成! 我们衷心感谢朋友们的信任和支持。 新址:北京市宣武区太平街6号富力摩根中心E318室 电话:010-59361446、59361447、59361448、59361449、59361450、59361451 我的 邮箱:cailiang329@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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