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2010年7月6日新华日报报道:入围中国十大考古发现的镇江八座宋元粮仓惨遭强拆!又一起犯罪在光天化日之下发生了!前天,面对记者,南京博物院考古所所长林留根痛心疾首。他说的这处考古遗址在镇江双井路如意江南楼盘施工地,该楼盘总投资40亿元,据称将被建成镇江“最为高尚的现代商务居住社区”。而恰恰是这里,曾是古代大运河与长江交汇处、历代漕运粮仓所在地。去年,南博和镇江市博物馆在此发现了宋元粮仓、元代石拱桥、明清驿站和衙署,是镇江作为运河漕运枢纽的实证,该项目因此入围2009年度全国十大考古新发现。
令人关注的是,这是在国家和省级文物部门三令五申责令保护的情形下发生的。去年12月,南博组织专家现场论证保护方案;今年1月8日,国家文物局正式发函提出保护要求;1月23日,国家文物局文保司负责人与著名考古学家徐光冀等一行赴现场视察,提出要将粮仓、古桥、河道、驿站和衙署作为整体加以保护。然而就在2月3日,施工单位开始在遗址打桩。鉴于破坏加剧,省文物局3月份召集镇江文物部门和建设单位相关负责人举行专题会议,达成“考古先行、整体保护”的共识。
然而,一道道保护令未能阻挡遗址遭破坏的命运。在逐利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博弈中,镇江的宋元粮仓又一次成为牺牲品,开发商的强势与文物保护的乏力形成了鲜明反差。这再一次警醒人们:如果没有行之有效的问责制,文物保护只能扮演弱者的角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规定,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为此,对本案的犯罪者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这不仅是眼前法治的需要,还是对历史和子孙后代负责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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