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常有出现这样的情况:政府在做出房屋土地征收行政行为时,并没有取得上级应该给予的批文。到诉讼中,政府取得了批文,对这个情况其合法性怎么界定?尤其是在这种征收过程,被征收人又签定了补偿协议,例如本案的当事人在政府进行征收土地时订立了合同后发现政府并没有取得有权机关的批准文书,故将政府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政府征地行为违法是否具有胜诉权?对此,不同的法律人有不同的理解,于是有不同的裁判观点,当然是有对有错。我作为原告代理人认为应该根据政府做出行为时的法律事实来进行审查判断,确定政府的行为是否违法和行政相对人是否具有胜诉权。
河南省高院的(2019)豫行终字2487号行政裁定书说清了这个法理,支持了我的观点。所以 不多说,有图有真相,建议朋友们可以直接看裁定书并为作出这个裁定书的河南省高院的法官点个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