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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9日秦兵拆迁维权律师团、凤凰网房产等组织召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补条例》)研讨会现场发表演讲。以下是凤凰网房产独家演讲内容:     王才亮:这个研讨会可以说是拆迁时代结束之后,征收时代开始以来的第一个民间的研讨会。我把前面的20年叫做中国的拆迁时代,而现在进入了中国的房屋征收时代。这个在民间还是比官方要积极,这几天我们才良律师事务所还有全国相关的领导都在研究,我们需要的是围绕新的征收时代拿出自己的意见,形成一个全国律师的指导意见。本文由城市猎房编辑整理,转留出处。

今天有这个机会,我讲三个落实和三个补救。三个落实:第一个落实,我们现在看到的征收条例与拆迁条例的比较,把他落实下去,我们现在也看到征收条例有一些致命的缺陷,如果不加以补救,整个条例又回到比拆迁条例还拆迁条例,那就可怕了。征收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现在的征收行为,不仅要有公共利益的需要,不仅有法律的规定,还要有个确需。这个是从哪里来的,这个是我们有功劳的,我们已经通过全国律协向全国人大提出了一个不动产征收征用法,我们在不动产征收征用法当中,就加了第三条。我们现在需要的是大家赶快研究,什么叫确需,确实需要,这个是仅仅是有第8条简单规定不能解决问题。第二个要落实的是第12条规定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这个过去是没有的。评估报告谁来写?

刚开始是律师来写,但最后他们都不写了,因为不好写。并且又有一个问题出来了,律师事务所用什么方式写?我们主张的是用地方律师协会,但是地方律协提出来一个问题。律协的领导大部分都听党的话,能不能中立的进行风险评估,如果不能最后把我们律师招牌也砸掉了。但是我认为不论是律师来写还是中介组织来写,肯定比政府信访局写要好。第三个需要落实的是有个很大的进步,规定拆迁征收可以委托,原来委托拆迁公司委托保安公司,但这些公司都是盈利性的。现在要规定,实施拆迁的单位应当是非营利性,但是由谁来做,现在各地也在讨论。三个需要对条例致命缺陷的补救。

第一个补救,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新的条例虽然有进步,但是对违法建筑还是不补偿,但是城乡规划法规定是要根据情况予以补偿的。征收条例作为一个行政法规违反上位法的规定,我们该如何补救?我认为这个可以通过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补救。第二个需要补救的漏洞。征收条例又延续了拆迁条例的毛病规定被拆迁人是房屋的所有人。这个规定是当初为了给开发商降低成本,把使用人排除在外了。

这个规定与公司法和物权法严重抵触,很多人在被征收的时候就并不是所有人,而是承租人,这个该如何保证承租人的权利?我认为也应该在司法解释和行政规章当中予以补救。另外,除了国有财产的两权分离的情况要补救之外,还有一个最严重的就是中小企业问题。中小企业中大量存在租用房子的情况,我们现在看到的中小企业或者使用国家的房子,或者租用农民的房子,一到拆迁的时候他们的利益根本得不到保障。

中小企业是我们国家就业的主要途径,很可能造成拆一块就倒一个企业,这个问题怎么解决,是需要补救的,第三个补救的就是大家想到的,新的征收条例比过去有进步的方面。但是现在仍没有规定这也留下漏洞。我认为这应该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规定,对这个房子拆与不拆这个问题,法院应当合并审理,一并判决。这样就有一个诉讼权利,我们现在看到的行政庭或者执行局那个裁定是不能算数的,并且应该明确规定上诉期间这种情况不能执行。这就把这个漏洞堵上了,我希望我们这个征收时代能够比拆迁时代有更大的进步。

我们现在批评土地财政批评房价高涨,尤其是财政支出不受监督,这导致了目前社会的矛盾的激化,也导致这个问题。不受制约爆发性增长的财政支出和社会经济艰难的矛盾,已经演变为中国当前的主要社会矛盾,这个问题不解决,所有的价格都难解决。中国的土地财政不是从月球上摘了一块地卖给美国,你现在所有来的财政收入都是从老百姓口袋里掏出来的,这叫工作越积极错误越大,但是我害怕现在这些正确的常识被别人忘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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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才亮

王才亮

1034篇文章 3年前更新

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 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作为全国拆迁和征地专业律师所,我们始终不会忘记我们的社会责任!我还是那句老话: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但一定是人们一天一天建成的。中国法治的长城不是一个人所能建成,但一定是一个一个的人共同努力才能建成! 我们衷心感谢朋友们的信任和支持。 新址:北京市宣武区太平街6号富力摩根中心E318室 电话:010-59361446、59361447、59361448、59361449、59361450、59361451 我的 邮箱:cailiang329@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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