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590号令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条例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三月过去了,人们期盼的化解拆迁危局的结果没有出现。在过了三月份两会的敏感期后,各地频繁传来发生 拆迁血案的消息。我们不仅要问:征收条例出台三月,为何拆迁血案依旧频发?
我想,新的征收条例较过去的拆迁条例的确有很大进步。但是由于这个条例存在先天性的缺陷,导致条例中所包含的以人为本和与人为善的精神没有得到落实,征收条例是形有而实无。
一是依照物权法的规定,政府的征收决定引起物权变化的,自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变化。现行的土地管理法规定所有的建设项目都必须使用国有土地,这就导致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一旦被征收,自征收文件公开时起,其土地所有权即变化为国有土地,完全可以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否则便不能拆迁。可见所谓集体土地上的拆迁本来就是伪命题,名目繁多地方上的相关规定绝大部份是违法违宪的。然而,由于政府需要土地收益来维持运转,土地财政的状况一时还无法改变。在这一背景下尽管中纪委、监察部发文强调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拆迁参照国有土地上的征收条例执行,实际上不会有多大的作用,频繁引起血案的集体土地上的拆迁还将游离于征收条例的调整范围之外。
二是征收条例将非公共利益排斥在征收范围之外,这就影响到目前普遍存在的开发商和地方政府已经形成的共同利益。如果没有决策层的强力推进,征收条例的许多规定将不会被执行。应当尽快出台的与征收条例配套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将迟迟不会出台。就像《物权法》施行后,与《物权法》相抵触的《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修改进度如老牛拖破车,迟迟不出台,其实还是个利益的关系。最让我担心的是,如果缺少公众参与,一些配套规定就可能阉割征收条例的精神,使得征收条例不被落实。
三是征收条例对于地方政府违法拆迁引起血案的追究力度不够。20年的拆迁史上,只有湖南嘉禾和江西宜黄的县级官员因拆迁丢了乌纱帽,其他的拆迁血案的责任官员都平安无事,更少有依照刑法问责。而一些造成拆迁血案的涉黑人员由于保护傘不倒也逍遥法外。这次湖北鄂州和湖南株州发生拆迁血案是否会依照刑法问责呢?我看很难,但希望出现奇迹,成为标志性案件。
四是舆论监督不到位。发生拆迁血案是负面新闻,往往是媒体被公关或是被封口。结果是造成一些地方对于拆迁血案不是认真抢救伤员和查明情况,而是极力封锁消息,拒绝新闻监督。其后果是责任没有查明,更谈不上总结教训。过去说“跑部进钱”是腐败,如今跑有关部门封锁新闻是另类腐败,而且危及社会和谐的更严重的腐败。
上述四个问题如无根本改变,拆迁血案难止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