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由于土地财政未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公共利益作了扩充的界定,导致各地巧立名目拆迁民房,引起众多的社会矛盾。
2011年3月25日,唐山市路北区政府召开常务会议,按照市府的安排决定对该区某路70号院进行征收。之后,发生一系列的纠纷。其中15户居民委托我和李志强律师代理起诉该征收决定违法。按照最高法院的规定,我们向唐山市中级法院提起了诉讼,遗憾的是中院拒不受理。再诉至河北省高级法院,高级法院裁定中院应当受理。中院又玩了一个手法,利用诉讼法的漏洞而该案指定到路南区法院审理。
庭前我已经明白,唐山市路北区河西里70号院是被政府以节能改造的名义列入征收范围。拆迁使房子变成废墟是浪费了能源,怎么还是节能呢?今天下午唐山法院的开庭正好解剖征收人怎么为了土地财政而颠覆社会常识?庭上我根据质证的结果,在发表意见时讲了该征收决定的三个硬伤:节能改造却拆了房,补偿方案订在暗箱,资金证明不是银行。
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法定征收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那么,该征收决定是为什么呢?政府拿出来市人大会议通过的十二五计划,内称将对包括70号院在内的多个小区进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而规划、土地等部门则出具证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规划。
对此,我乐了!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是指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的围护结构、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和热水供应设施等实施节能改造的活动。住建部对此有相应的规范。然而在唐山市,节能改造变为了房屋征收中的公共利益,变成了拆房子。庭审查明是将一个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变成了土地收储项目。是张冠李戴,还是指鹿为马?但是,近2000户居民失去了原有房屋,成为被征收人。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然而,在该征收决定作出前,补偿方案没有公开征求意见。所以更没有按照<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其中,<条例>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庭审查明,该补偿方案是在征收决定作出后与决定一起印成宣传册子公开的。
三、更令我吃惊的是,<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可是
该区的风险评估没有任何资料证明邀请了专家和有关人士进行了评估活动,就是区住建局盖章的一个风险评估报告。而<条例>规定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仅仅是财政局的证明,银行账号什么都没有。
今天的庭,我想说清楚了,法官们和政府的代理人也听懂了。我相信会妥善处理本案。
休庭后回来车上哼诗一首为证;
日落西山鸟儿飞,
辞别唐山把京回。
节能改造要拆房,
市民欲哭却无泪。
土地收储为卖地,
官商团结牟暴利。
世人非傻多围观,
呐喊呼吁我尽力。